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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子豪准保釋 4.19上訴 判詞:懲教指兩案刑期無法同期執行

鄭子豪准保釋 4.19上訴 判詞:懲教指兩案刑期無法同期執行

【獨媒報導】「12港人」之一鄭子豪分別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於灣仔單位藏汽油彈半製成品和材料,兩案分別判監10及28個月,法官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鄭就次案刑期提出上訴,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保釋以待上訴,獲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彭官今(4日)頒下決定理由,當中透露懲教指兩案刑期無法同期執行,而上訴聆訊定於今年4月19日,為免出現鄭在上訴前已服畢所有或大部份刑期的情況,造成不公道,應批准他保釋外出。

上訴人鄭子豪(20歲)與另外7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判監7個月,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即日從內地移交至本港,此後一直還柙,至去年7月15日在妨礙司法公正案中被判監10個月,再於翌日在藏汽油彈材料及半製成品案件中被判監28個月,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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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透露,懲教署指扣除還柙日數後,把鄭視為已經在「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當日被視為服刑完畢,故沒法遵循翌日法官游德康就汽油彈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的命令。游官以後記形式在「判刑理由書」表示,若他判刑前知悉鄭在另一案已服刑完畢,會將刑期下調至21個月,以達至總刑期31個月,惟他已完成汽油彈案的職份,無權更改刑期。游官建議鄭考慮提出上訴以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鄭由大律師吳靄儀和高麟代表。書面陳詞指出,根據《監獄條例》第69條,若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若按原審法官判刑原意,以及假設此69條適用於兩案,鄭最早可獲釋的日子應為2022年12月。即使該條例只適用於汽油彈一案,鄭也最遲可於2023年3月23日獲釋,若果未能保釋外出,鄭很可能在上訴聆訊之前已服刑完畢或服畢大部份刑期。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指,根據最新資訊,上訴聆訊只能定於今年4月19日,不論第69條是否適用於兩案,都應該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的情況。

同案另一被告廖子文,早前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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