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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指禁令難執行:《願榮光》非列禁歌 觀看者意圖非網絡供應商控制

陳文敏指禁令難執行:《願榮光》非列禁歌 觀看者意圖非網絡供應商控制

(獨媒報導)上訴庭前日批出臨時禁制令,禁制4類具犯罪意圖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行會成員湯家驊昨表示Google等網絡供應商不應自招嫌疑、「好自為之」將《願榮光》下架,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早在電台表示,《願榮光》並沒有成為禁歌,觀看者如何使用影片、當中具有什麼意圖,並非網絡供應商可以控制,他舉例「刀可以用作斬人打劫,是否所有店舖都禁止賣刀?」陳文敏又指,案中的法律爭議本來有機會帶上終審法院釐清,可惜早前欲以第三方介入案件的鄒幸彤已被拒絕申請,再無人有權提出上訴。

陳文敏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解釋,雖然稱為「臨時禁制令」,但實際上禁令效果已是永久性,因為案中沒有被告,無人有權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陳文敏形容,早前法院拒絕鄒幸彤介入案件的決定屬錯誤和可惜,如果早前獲批,鄒幸彤仍可以將案件帶至終審法院釐清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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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資料圖片)

申辯者要預輸兩仗 「無人咁打官司」

陳續指,即使有網絡供應商日後認為禁制令影響個人權利,只能由原訟庭層面開始打官司,但原訟庭受制於現時上訴庭案例,「第一庭輸梗,上訴庭改變機會不大」,即網絡供應商至少要輸兩場官司,才有機會向終審法院申辯,「無咩人會咁樣打官司」。

陳文敏認為原審法官考慮因素正確,例如刑事法例已經有國安法、國歌法、23條等,「點解咁多法例都唔夠,仲要禁制令呢」,他指出普通法下民事法庭一般不會重覆刑事法例的範圍而發出禁令,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容許,例如刑事檢控已經無效或刑罰太輕,「點證明國安法無效?好難令人說服」;而即使是刑罰太輕,案例指出應交由立法機關增加刑罰,最終仍應循刑事途徑檢控,而非用民事法庭。

禁制令無令《願榮光》成禁歌 生矛盾局面

陳文敏提及,完全可以由政府提出新法例禁制《願榮光》,「今日今日立法會一定會過到條新法例」、「唔係將法庭擺上枱」。

至於網絡供應商是否必須將所有有關《願榮光》的影片下架,資深大律師兼行會成員湯家驊昨日表示任由影片擺放,會招惹嫌疑協助他人散播,或違反禁令,奉勸網絡供應商「好自為之」。陳文敏回應指,若影片描述歌曲是「香港國歌」,或鼓吹「香港獨立」,下架無可厚非,但若單純播放歌曲,「唔係話禁嗰隻歌」,他看不到網絡供應商需要有何行動。

陳文敏再解釋,「點畀人用,有咩意圖用,唔係供應商可以控制到」,他舉例買刀可以用作殺人、斬人或行劫,「係咪唔可以買刀?」他強調既然《願榮光》本身不是禁歌,亦可用作學術或新聞用途,網絡供應商不能控制他人的意圖,矛盾之處亦反映該禁制令在執行上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