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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拒批《願榮光》禁制令 律政司獲批出上訴許可 官:推翻下級法院判決需很高門檻

高院拒批《願榮光》禁制令 律政司獲批出上訴許可 官:推翻下級法院判決需很高門檻

【獨媒報導】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禁止在網上公開播放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院法官陳健強上月宣判,指本港已有穩健的刑事法律針對律政司欲禁制的行為,不認為額外頒禁制令有效用,最終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判決上訴,並發稿公開19頁的上訴通知書草擬本,列出7項上訴理據。陳官今(23日)頒布書面決定,就律政司部份上訴理據批出上訴許可,但不忘提到,當案件放在上訴庭審理,需要符合很高的門檻才會推翻下級法院的決定。

法官陳健強提及律政司呈交的上訴通知書草擬本,列出7項上訴理由,每一項上訴理由均分成多個段落闡述,公道地說,原審判決只剩下很少部份沒有被挑戰,又指律政司似乎正在重寫(recast)大部份理據。不過,由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相關法律必然是一條新戰線,所以「傾向」批出上訴許可,然而相關論點本質上是屬於法律議題。

陳官強調,批出臨時禁制令與否是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問題,而律政司亦在7月21日的聆訊及陳詞中接受這一點。陳官不忘提到,當案件放在上訴庭審理,需要符合很高的門檻才會推翻下級法院的決定,這是老生常談。

以下是陳官對於各項上訴理由的回應:

▌理據一、

律政司指,在國家安全議題下,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的範圍變得很小。陳官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批准此上訴理據。

▌理據二、

律政司指,法庭處理協助維護國家安全的臨時禁制令申請,與處理其他無關國家安全的禁制令申請時,所作的測試會有所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禁制令不會有效防範或阻止4類受禁行為,否則會傾向批出禁制令。

陳官指,雖然律政司沒有提及相關申請很大可能沒有人反對,但此牽涉法律議題,故批准律政司就此理據上訴。

▌理據三、

陳官指,即使沒有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法庭亦已接受了律政司要求禁制的4類行為構成危害國安罪行,而律政司也沒有在聆訊中提及該證明書能協助法庭考慮。

陳官表示,律政司要求禁制的行為屬刑事罪行,指稱任何人違反禁制令亦需要證明相關罪行,不清楚為何律政司會說法庭不是處於評估禁制令效用的適當位置,似乎律政司想堅稱,特首證明書對於法庭評估禁制令效用具決定性影響。基於國家安全重要性,陳官批准就此理據上訴。

▌理據四、

律政司列出陳官欠缺考慮的因素,惟陳官表示難以理解此理據,因為幾乎每項因素他都有在判詞中列出。

律政司指陳官未有考慮禁制令可帶來鎮懾效果,又指他未有考慮禁制令可促進執法,惟陳官指上述兩項為新論點,不批准以此作為上訴理據。

律政司又指陳官錯誤地理解高級督察黃靜嫻的誓章,而忽略網絡平台(internet platform operators)只會在法庭作出命令下,才會願意移除不實內容,即《願榮光》是「香港國歌」的說法,因而錯誤地評估禁制令的效用。惟陳官指律政司並沒有在聆訊中指出他的理解錯誤,「法庭之友」代表資深大律師亦與陳官的理解一致。再者,陳官指當一個人有意圖侮辱國歌時,才會違反禁制令,單純誤指「願禁光是香港國歌」並不會構成罪行或違反禁制令。

不過,陳官考慮《願榮光》被誤當作為「香港國歌」,是律政司申請禁制令的主要源由,因此批准就此部份理據上訴,但其餘部份則不批准。

▌理據五、

律政司投訴陳官錯誤地指出民事禁制令與現行《國安法》及煽動罪等刑事法律互有衝突,惟陳官反指律政司從沒在陳詞中主張法庭不需考慮上述衝突的風險。由於這是法律議題,故批准上訴。

▌理據六、

律政司指,陳官未有考慮批出禁制令能防止市民誤把《願榮光》視為國歌,及制止對國歌的侮辱。不過陳官指法庭沒有責任替申請人修改禁制令內容,直至法庭滿意及批出為止(blue-pencil exercise),尤其是本案沒有任何答辯人,故拒絕批准律政司就此理據上訴。

▌理據七、

律政司投訴陳官錯誤地行使酌情權、拒絕禁制令申請,並要求上訴庭推翻陳官決定,並重新批出禁制令,又指他錯誤地指禁制令能引起「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陳官則不同意「寒蟬效應」說法是錯誤,也認為沒有可爭論之處,並重申當法庭認為禁制令有效用及與刑事法沒衝突時,即使有「寒蟬效應」也不會限制法庭批出禁制令。

陳官修改此項理據,刪除律政司投訴「寒蟬效應」說法的部份,最終批准律政司就此理據上訴。

法官陳健強上月在判詞中指,法庭須考慮批出禁制令可能產生「寒蟬效應」,但國家安全有根本重要性,法庭衡量輕重後依然會傾向批出禁制令;可是考慮到《國安法》、《國歌法》和煽動罪等刑事法律已相當穩健及覆蓋範圍廣闊,已能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加上民事的禁制令與刑事法律互有衝突,最終決定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在公開的上訴許可通知書草擬本中指,當國家安全議題至關重要(the highest importance),法官卻只予以「充分比重」(significant weight)並不正確。

律政司又指,行政長官李家超曾在7月11日發出證明書,指4類要求禁制的行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違反國家利益」,然而陳官沒有充分服從(deference)行政機關評估禁制令對預防、制止和懲治4類行為的效用。

律政司指特首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庭對於特首就國家安全的評估須給予最大比重,並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

案件編號: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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