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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筒光照射警防線 16歲男生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電筒光照射警防線 16歲男生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市民不滿警方封鎖黃大仙一道行人天橋,16歲男生被指用手電筒照射橋上警員,連同身旁兩名照射鐳射光的男女構成共同集結,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高院法官張慧玲上周宣判,指不排除男生「貪玩」及「獨斷獨行」,未能肯定他與另外兩名男女有關,故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將排期聆訊申請許可。男生今(2日)於高院被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居於報稱住址。

律政司回覆《獨媒》查詢時,確認已就本案的裁決向終院發出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從影片可見麥永華(案發時16歲)曾伸手向一名被指稱為「杜澤邦」的男子接過手電筒,然後三度用電筒照射橋上的警員,其身旁另有一男一女用鐳射筆照射橋上的警員,麥連同2人或以上的人聚集,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干擾警員視線,妨礙警方觀察,已構成了一個共同犯罪協議,故裁定麥非法集結罪成。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則指,不排除男生可能只是「貪玩」,以相當強度的電筒光照射警方,但不排除其行徑「獨斷獨行」,頂多可被視為作出帶有挑釁性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未能證明他與另外一男一女集結在一起,故未能證明干犯非法集結罪,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控罪指麥永華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坳道的新光中心外,連同杜澤邦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HCMA44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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