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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八區開花」攜白電油罪成上訴遭駁回 官指毋須證意圖損壞的財產

青年「八區開花」攜白電油罪成上訴遭駁回 官指毋須證意圖損壞的財產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0日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在全港多區示威,一名20歲男子在旺角被搜出3罐白電油,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非法集結罪則不成立,判監9個星期。他不服定罪上訴,爭議控方沒有指明他意圖損壞的財產,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今(31日)駁回其上訴,他須即時服刑。陳官指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意圖損壞甚麼財產,又指在同類「聚眾生事」或「大肆破壞」案件中,使用易燃物品者,可能只是「意欲發洩不滿而作出破壞」,損壞甚麼財產「對他們而言根本毫不重要」。

案發時20歲的胡添榮,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管有3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上訴方:控罪無指明意圖損壞甚麼財產 官:毋須證明

上訴方指,控罪詳情存有錯漏和缺陷,沒有明確指出他意圖損壞什麼財產,令他不知如何抗辯,程序上造成不公,定罪因此不穩妥。

法官陳慶偉表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英文版本,是針對「任何財產」 (any property),控方似乎毋須證明特定的財產是什麼,而案例亦指,控方只要證明被告在將來有需要情況時使用便可入罪。加上控罪包括「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損壞財產,若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對方擬損壞甚麼,或非立法原意。

官:使用易燃物品者或只欲發洩不滿 損壞何財產毫不重要

陳官並指,在這些聚眾生事或作出大肆破壞的案件中,使用易燃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動機可能只是「意欲發洩不滿而作出破壞」,導致他人經濟損失,至於損壞甚麼或誰人的財產,「對他們而言根本毫不重要」。

官:同時攜3罐白電油必然用以損壞財產

上訴方又爭議,原審裁判官錯誤推論他當晚打算使用該些白電油作助燃之用。陳官表示,案發於晚上11時多,該處有人聚眾生事,且上訴人攜3罐白電油,數量遠超一般作打火機燃料的用途。考慮到他當時裝束、隨身物件,加上當時環境,看不到有何合理辯解。

陳官同意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即上訴人攜白電油唯一及不可抗拒目的,必然是以助燃方式破壞他人財產。他不認為裁決有違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終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2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