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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理大內暴動案10月裁決 辯方指物資站不只是支援暴動者 故不會串連成大型暴動

首批理大內暴動案10月裁決  辯方指物資站不只是支援暴動者 故不會串連成大型暴動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警方事隔一年半起訴29人暴動罪。首批被控理大內暴動的6人,被指逃入科學館最後被捕,經過16日審訊後,控辯雙方今(13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裁決,期間被告繼續保釋。控方指該兩日在理大範圍內所發生的事屬於同一個暴動,惟辯方不同意,認為應分拆成不同暴動,因各事件之間有時間分隔,地點亦不同,導致流動性中斷。辯方又認為,理大內的物資站會向不同人士提供物資,包括記者、義務急救員、在內工作的人等,不只是向暴動者提供支援。因此物資站不會將各個小暴動串連成一個大型暴動。

6名被告為:陳俊邦(21歲,伊利沙伯醫院病人助理)、陳頌欣(17歲,學生)、郭添明(20歲,餐廳經理)、羅健洋(16歲,中五生)、李日朗(20歲,理大學生)及袁太林(21歲,理大專上學院學生)。首4名被告並非理大學生,而李日朗為理大建築科技及管理學高級文憑學生,袁太林為理大專上學院學生。

控方指理大內的所有事件屬同一個暴動

控方代表為外判大狀林芷瑩及李清桂。控方指,當時警方已給予足夠時間予示威者離開,但他們仍選擇逗留。而11月17日晚上7時警方已圍封理大,因此暴動均在理大內發生。控方又引述終審庭指暴動有高度流動性,他們可在理大內的不同範圍參與暴動,但所有事件均屬同一個暴動。

至於身分辨認方面,控方指根據閉路電視及科學館保安作供,當日只有涉案的17人進入過科學館,在其他門口亦沒有人曾入內。控方又建議法庭用排除法來辨認首被告陳俊邦,當法庭能從閉路電視辨認出各其餘被告,就可確定剩下的一人為首被告。

辯方指暴動事件之間有停頓 流動性中斷 因此應分拆成不同暴動

首被告陳俊邦的大狀蘇俊文指,在理大內的各個暴動之間均事隔兩至三小時,期間警方的行動曾停頓及休息,顯示流動性已中斷。在暫委法官黃士翔提問下,辯方認為應分拆成在各個建築物所發生的小暴動,而非整個理大內的大型暴動。另外,首被告不一定是從理大逃出並走入科學館,因當時科學館職員亦可以如常上班,「唔係真係好似萬里長城封閉所有地方」。

辯方認為物資站不僅支援暴動者 故不會串連成同一大型暴動

另外,次被告陳頌欣的大狀蕭淑瑜亦認為,理大內的暴動是在個別建築物發生,而且並非在所有樓層都發生,沒有證據顯示次被告身處的地下樓層有暴動。辯方又指,理大內的物資站會向不同人士提供物資,包括記者、義務急救員、在內工作的人、被困者等,不只是向暴動者提供支援。因此辯方回應黃官提問時指,理大內的物資站不會將各個小暴動串連成一個大型暴動。

辯方續指,直至11月17日警方才發出呼籲不要到理大的公告,這顯示在11月15日及16日任何人也可進入理大,當時亦有人到場自發清理路障。

黃官亦問到,若排除現場暴動,性質上是否屬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因現場大部分都是因環境危險而逃走的人群。

辯方指即使知道警方呼籲 不代表可安全離開

第三被告郭添明的大狀陳國雄指,即使市民接收到警方作出的呼籲,亦不代表可安全離開理大,因此認為法庭不應只考慮外圍警方的觀察,而是要考慮若不能離開的人,是否就屬於參與暴動。

官質疑後期加入示威者一同離開 是否亦屬參與暴動

黃官又問,若暴動未完結,卻有人在示威者逃離時才加入一同離開,是否亦屬參與暴動,辯方指這說法建基於離開是暴動的一部分,因此不可能成立。黃官認為這方面有灰色地帶,而且離開是暴動的延伸,加上被告作供時提到因為不想被捕故加入離開的人,但某程度上他亦屬於參與該批人。辯方強調,任何清白的人都會害怕被捕,「一個正常香港人唔會想畀人拉」。

第四被告羅健洋的大狀陸景弘指,控方批評被告供稱與父母商討後,認為安全決定入理大,控方又認為他們必然接收到警方呼籲。辯方反駁,控方沒有指出警方作出呼籲的覆蓋程度,並非每個市民都必然接收到。另外,辯方強調當時被告被警員強行套上豬咀,他於被捕前根本沒有戴上。

辯方指裝備屬被告棄掉並非唯一推論

第五被告李日朗的大狀關文渭提到,控方指兩個垃圾袋中的裝備為各被告所棄掉,但辯方認為這並非唯一推論。另外,警方稱有入到科學館見頭盔及自製盾牌等裝備散落地上,但從閉路電視看不到有人手持自製盾牌入內,可能是其他人留下。控方即時播放閉路電視並指出有人持自製盾牌,辯方立場則認為是打開了的雨傘。

黃官將案押後至10月18日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

6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各人均獲保釋。

案件編號: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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