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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理大內暴動6人罪成 下周二判刑 控方呈證供提理大總損失 據悉為3億

首批理大內暴動6人罪成 下周二判刑 控方呈證供提理大總損失 據悉為3億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事件,6人被指在理大內參與暴動,其後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為首批被控理大內暴動的人,其中一人身上有急救背心。不認罪的6人經審訊後,上月底被裁定暴動罪成立,還柙至今(10日)在區域法院求情,案件原定今日判刑,但暫委法官黃士翔需時考慮,故押後至下周二(13日)判刑。控方數日前向法庭呈上證人供詞,提及理大的總損失金額,但遭到辯方反對,控方最後決定修改。據悉供詞提及理大自2019年11月17日至27日的總損失為3億。

6名被告為:陳俊邦(21歲,伊利沙伯醫院病人助理)、陳頌欣(17歲,學生)、郭添明(20歲,餐廳經理)、羅健洋(16歲,中五生)、李日朗(20歲,理大高級文憑學生)及袁太林(21歲,理大專上學院學生)。

控方判刑前呈上供詞描述理大總損失 辯方反對

控方於判刑前數天,向法庭呈上關於理大在暴動期間總損失的證人供詞,但強調並非要求法庭頒下賠償令。據悉該證人是理大設施及可持續校園總監劉偉良,供詞提及理大自2019年11月17日至27日的總損失為3億。

有辯方反對控方做法,並認為需要傳召該名證人上庭作供,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同意辯方建議,並指可再擇日傳召證人作供。控方認為毋須傳召證人,最後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決定呈上一份新修訂的口供,亦毋須傳召證人,據悉已刪除相關金額。

辯方:被告曾任非緊急救護員,因案被醫管局辭退

辯方在求情時指,首被告陳俊邦與家人關係緊密,其父親因病導致視力僅餘一成,姊姊則曾腦中風,因此被告經常陪家人覆診,為孝順的兒子。辯方又指,被告被捕後沒有放棄自己,於2020年在醫管局任非緊急救護員,亦有參與抗疫工作,但2021年就本案被正式起訴後,隨即被醫管局辭退,於是改任救生員。

官指本案引伸出其他暴動 較為嚴重

辯方指本案暴動嚴重,但被告的角色只屬於蓄意留守。辯方又呈上暴動案例,指當時法官就蓄意留守的被告,以45個月為起點,亦因悔意減刑4個月。但黃官反駁,本案理大暴動引伸出其他暴動,認為本案較嚴重。

辯方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作暴力行為

第二被告陳頌欣的大狀求情指,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第三被告郭添明的大狀求情指,他平日負責照顧九旬的爺爺嫲嫲,大部分薪金亦給予家人。辯方指,本案是其中一宗嚴重的暴動,導致漣漪效應,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只是從犯角色,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作實際暴力行為。

辯方:兩被告冀服刑後繼續修畢學士學位

第四被告羅健洋的大狀求情指,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辯方指被告有悔意,亦知道守法的重要性,他對於未能照顧雙親感到悔疚,但同時會轉化成決心改過的動力。辯方指,被告現時修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因本案需要延期,但僅可延期兩年,被告冀服刑後繼續修讀。其求情信亦提及希望日後能協助不同膚色及種族的人。

第五被告李日朗的大狀求情指,現年23歲(案發20歲)的被告一向品行良好,他於2019年修讀理大文憑課程,被捕後轉讀學士學位,惟2021年被正式起訴後還柙近3個月,需要停學。被告希望服刑後能繼續修讀,亦對於未能照顧及報答家人感內疚。辯方又指,案發至今已3年,雖然不認為控方需要為延誤負上全部責任,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候審期間已有機會更生,在判刑時亦可考慮其參與程度。

惟黃官表示,早前裁決時提及被告管有玻璃樽及衣服有藍色水漬,裁定他到過暴力現場。辯方回應,判詞同時提到被告的角色僅是狀大聲勢及鼓吹他人行為。

辯方:被告受社交媒體影響犯案

最後辯方為第六被告袁太林求情指,他當時因守法意識薄弱,以及受社交媒體影響而犯案,現時社會氣氛已回復平靜,被告重犯機會極低,他亦打算在服刑期間進修。另外,被告的家人亦依賴其收入。

黃官指原打算今日判刑,但近日因事令他未能準備好,故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13日)下午5時15分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柙。

黃官早前裁決時指,理大內有完善配套支持示威者,包括飲食、衣物及汽油彈,物資明顯有組織地安排,以讓示威者長期留守理大內。而各被告明知發生暴動仍前往留守以壯大聲勢。

6人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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