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黎智英欺詐案控方申分案 黎因鎖倉未出庭 官要求致電索指示:唔會打電話傳染

黎智英欺詐案控方申分案 黎因鎖倉未出庭 官要求致電索指示:唔會打電話傳染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高層周達權及黃偉強,涉未有按租契使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將於3月14日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今(21日)申請將周達權分案審理,陳官詢問黎智英意見,由於黎因懲教「鎖倉」未能出庭,亦未能探訪,代表大狀表示不反對分案。陳官質疑辯方可透過懲教致電黎,辯方指懲教不容許打電話,只提供視像通話,但預約已滿。陳官要求再嘗試查詢懲教,若懲教未能安排會尊重,又指:「以常識嚟計,唔會打電話傳染。」

最後辯方成功致電黎索取指示,並告知法庭不反對分案。陳官批准分案,周達權將於7月21日再提訊。

辯方指懲教不容許打電話予被告 官:會尊重懲教安排

首被告黎智英因懲教「鎖倉」未到庭,代表黎的大狀指,因疫情懲教不容許探訪,故未能向被告索取指示,但他看不到分案對被告有不利,亦不想聆訊拖延,因此不反對分案。惟法官陳廣池質疑,辯方應先向被告索取指示,辯方指懲教早前不容許打電話,只提供視像通話,但預約已滿。陳官即質疑:「唔洗視像㗎」,又指「唔好誤會我係留難你」,並要求控辯雙方詢問懲教能否安排打電話予被告,並補充:「唔會難嘅啫。」

陳官又主動指:「法庭唔應該干預懲教嘅合理安排,我係查問,唔係頒令形式。若有原因不能做,我會尊重懲教安排。」他又稱:「以常識嚟計,唔會打電話傳染。」法庭押後予辯方致電。

最後辯方成功致電黎,並告知被告不反對分案。陳官批准控方的分案申請,並安排周的案件編號為:DCCC349A/2021,他將於7月21日再提訊,期間獲准豁免到警署報到。而黎及黃的案件將於3月14日開審,為期25日。

本案3名被告為黎智英(73歲)、周達權(63歲)和黃偉強(59歲)。

原案經修訂的控罪指,黎智英與黃偉強,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與周達權藉着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未曾在違反於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是在該租契所容許的情況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並以此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分拆案的控罪指,周達權於同一時期,與黎智英及黃偉強作出上述行為。

案件編號:DCCC 349、349A/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