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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勾結案 英御用大狀獲准加入辯護 官:涉解讀國安法條文、關乎公眾利益

黎智英涉勾結案 英御用大狀獲准加入辯護 官:涉解讀國安法條文、關乎公眾利益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4罪,定於12月1日開審,黎的律師團隊申請專案認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Wynn Owen 加入辯護,惟遭律政司及大律師公會反對。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19日)頒下判詞,指案件關乎國安法條文的解讀、如何平衡國家安全與表達自由等議題,涉及極困難的法律分析,對本地法律的發展亦有莫大重要性,基於公眾利益而批准申請。

法官:首宗勾結外國案件審訊 涉複雜法律分析

判詞透露,黎智英的律師團隊以案件複雜、審訊結果將影響本地法律發展為由,申請專案認許 Tim Owen 來港加入團隊,並指他的經驗及專長對本案有重要性。律政司司長及大律師公會反對申請,指案件涉及的法律議題並不異常地困難和複雜,Tim Owen 的加入沒有重要性,以及辯方遲了提交申請。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本案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涉及如何在享有表達自由下,解讀《國安法》第29(4)條下的「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控罪,故審訊必然會觸及關於國家安全與憲法權利之間的相稱性分析,且本案是首宗在原訟法庭審訊、涉及第29(4)條的案件,必然需要深入研究及比較國際法律,例如歐洲人權法院案例等。針對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潘官指相關控罪的合法性及相稱性分析並不容易。因此,潘官認為本案對本地法律的發展有莫大重要性。

另外,潘官指有關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表達自由之間的平衡,涉及極困難的法律分析,辯方團隊亦需要仔細檢視大量證據,是艱難的工作。

法官:很可能上訴至終審 關乎公眾利益

潘官指,就《國安法》第29(4)條的解讀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合憲性議題,將很有可能上訴至上訴庭甚或終審法院。綜合以上,若果批准一名傑出的海外專家如 Tim Owen 來港協助法庭,與公眾利益攸關。

潘官指 Tim Owen 在刑事法和人權法方面的專長和經驗是無可置疑,必定對案件帶來重大貢獻,故不認同律政司司長和大律師公會的反對觀點。

黎智英司法覆核手機搜查令 上訴遭駁回

警方於2020年8月拘捕黎及搜查他的住所,檢取了他的2部手機,獲法庭根據《警隊條例》簽發搜查令檢取手機內的資料,高院曾下令封存部分屬「新聞材料」或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護的材料。惟2年後,裁判官於今年7月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警方批出搜查令,範圍涵蓋上述獲封存的材料,當中涉及約8千多項「新聞材料」。黎智英入稟司法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宣判敗訴,並裁定搜查令有效。黎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判決,亦裁定黎敗訴。

判詞指,檢視相關條文的上文下理及根據一般用語意思,「指明證據」顯然包括「新聞材料」。縱使新聞自由重要,但保護新聞材料並非絕對,不能在刑事調查過程中完全免於被檢取和搜查,同樣道理適用於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判詞又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要有效地壓止、防範及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方必須有效地調查任何可能載有相關證據的東西,包括搜查新聞材料,若果新聞材料被排除在「指明證據」範圍之外,將限制警方的調查工作,違背國安法立法原意。

案件編號:HCMP1402/2022、CACV35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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