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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沒律師代表、親自盤問警證人 成功證鐳射筆證物處理不連貫今脫罪

18歲男生沒律師代表、親自盤問警證人 成功證鐳射筆證物處理不連貫今脫罪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示威者號召「三罷」,17歲男學生在堵路現場被截查時,背包被搜出一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並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接受審訊。案件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香淑嫻指,男生行為雖十分可疑,可是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被告背包內檢取的鐳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男學生彭裕謙(現年18歲)沒有律師代表,坐在律師專用枱,裁決期間,身旁的翻譯主任替彭將廣東話翻譯成英語。旁聽人士得悉無罪判決後,紛紛拍掌叫好,散庭後不少人亦祝賀被告,稱讚他「叻仔」。

彭裕謙在庭外表示,是次結果是「開心的結果」,但是不改他對法治失去信心的觀點,因他僅僅是技術上脫罪。他又透露,因為是次被起訴,現階段正渡過「gap year」,他在中學就讀理科,未來希望修讀法律。

至於審訊期間的盤問技巧和法律知識如何學習得來,彭表示是透過看書,包括法律典籍Archbold和Criminal Procedure in Hong Kong等。雖然彭因為與之前的律師意見有分歧而選擇自辯,但也希望感謝最初曾幫助過他的兩名律師,也感謝法庭的耐性和體諒,因審訊進行了6日。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50分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在背包內攜有一支鐳射筆。

被告審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盤問警方證人及陳詞,並爭議警方的證物處理過程。被告稱,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就是案發當日從被告背包內檢取的鐳射筆。

根據控方的證據,當日旺角同一時間共有19名人士被拘捕,所有證物皆由同一名警員負責處理,包括3支鐳射筆,而當中只有一支與被告有關。控方證據顯示,鐳射筆由檢取直至送給專家檢驗,乃至交還給警署證物房儲存,相隔數個月時間,期間警方多次提取鐳射筆作調查,故此曾經有10名警員和一名文書助理主任接觸過該支鐳射筆。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指,處理證物的警員曾供稱,從拘捕被告的警員手中接收證物後,會為證物寫好黃色標籤,惟他在盤問下卻透露,是先將資料輸入電腦,然後打印出來並貼在黃色標籤上。香官指,證物警員從沒有提及黃色標籤上的資料是什麼,其他作供警員聲稱核對資料時,他們也從來沒有明確指出核對過什麼。

香官又指,警員於2020年3月將3支鐳射筆交給鐳射筆專家檢驗時,分別以「證物10」、「證物22」和「證物35」作標記,可是當專家接收鐳射筆時,它們已分別被掛上「Q1」、「Q2」和「Q3」的標籤。香官指,呈堂的鐳射筆掛有「Q1」標籤,可是從沒有警員證人解釋過3支鐳射筆的編號從何而來、誰人編配號碼、誰人掛上小標籤、何時掛等等,難以得知「Q1」是代表「證物10」、「證物22」還是「證物35」。

香官又指,證物房女警374供稱在2020年12月13日將鐳射筆交給警員16359;可是警員16359卻堅稱在2019年12月13日接收該鐳射筆,這為控方所需證明的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證物房的助理文書主任亦對於處理證物的日期含糊不確定,且不願翻看紀錄,稱不能協助他勾起記憶,同樣構成證供上的瑕疵。

香官指,案發當日有人發起「大三罷」,清晨時份有人攜帶示威者常用以掩飾身份、抵抗警察的物品,被告經過發生堵路的地方,身上攜有一支鐳射筆,見到警車即低頭急步離開,行為十分可疑,但是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被告背包內檢取的鐳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10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