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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醫科生「和你sing」重囚1年8個月 官:身穿「光時」上衣直接衝擊《基本法》

23歲醫科生「和你sing」重囚1年8個月 官:身穿「光時」上衣直接衝擊《基本法》

(獨媒報導)前年12月24日平安夜,有網民號召在元朗形點商場「和你sing」,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23歲中大醫科生否認非法集結及拒捕罪受審,案件今裁決。裁判官陳炳宙指被告案發時穿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的上衣,正如唐英傑案例,「光時」字眼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即使案發時國安法未生效,他仍斥被告「直接衝擊基本法」、「對香港政府抗爭的意圖和用心昭然若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年8個月。被告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須即時入獄。另一項阻差辦公罪則不成立,因被告或不知為何被捕而行使自衛。

官:一般市民不會在商場攜裝備、蒙面 被告明顯非無辜路過

非法集結罪指張家齊(23歲)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一期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呈堂片段顯示當晚約百名人士於形點二樓多次聚集,高叫反政府及辱警口號,警方驅散人群並拘捕張家齊,他被捕前高舉手機拍攝。

陳炳宙指片段顯示被告被捕前在現場徘徊了兩分半鐘,身穿黑色衫褲,以黑口罩蒙面,攜有黃色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及耳塞。他當時身穿短袖黑色上衣,前面印有「暴大抗爭 Major in revolution Rioters University」,後面則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辯方曾陳辭指被告只是無辜路人,攜帶裝備僅用以保護自己,沒證據顯示他作出直接或間接的行為,以及逗留現場多久。

惟陳炳宙反駁,一般守法市民不會在大型商場攜上裝備保護自己,案發仍未有疫情,一般人不會戴口罩蒙面,被告必然希望掩飾身分。官不同意他僅路過,因現場多人聚集且辱罵警方,人群情緒高漲,任何過路者都不會想多留片刻。雖然不肯定被告何時出現,但案發地點非商場入口,認為他逗留商場必定多於兩分半鐘。

無證據被告作為 但處身現場支持集結

陳炳宙又引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的判詞,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一個沒有這些思想和理念的人根本不會希望與這些字句有關,更枉論穿在身上」。他又指出被告背上印「光時」字號,而且黑底白字「十分搶眼」,胸前字句意謂「暴徒大學,主修革命」,即使沒有展示身上字句,「暴力對香港政府抗爭的意圖和用心昭然若揭」。

陳炳宙認為,被告當時衣着、裝備,加上被驅散都不願離去,明顯已預計有暴力抵抗執法者的可能;辯方稱一切全屬巧合是「天方夜譚」。他又指出,被告以外衣遮蓋煽動字句,一直用手機拍攝,屬「假扮記者」掩飾逗留現場的真正目的。

陳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作出擾亂秩序,或辱罵警察的行為,但他藉身處現場支持和鼓勵集結人士,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應承受同樣罪責,終裁定其「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兩警作供不可信 不排除捏造事實歸咎被告

至於「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督察游天健供稱的大腿瘀傷由被告左膝撞擊造成,但陳炳宙稱翻看片段不見撞擊動作,即使勉強接觸亦難造成大面積瘀傷,不能排除督察是事後發現傷勢才捏造事實,再歸咎於被告的反抗動作。另外,片段可見游督察曾用警棍打被告身體,庭上他拒認打中被告,陳炳宙認為是「迴避事實」,加上游督察在盤問時顯出不必要的不耐煩及激動,態度敵視,難以相信他持平作供,終拒絕信納其證供。另一名有份驅散人群的姓黃警員,陳官認為他沒有目睹被告與督察糾纏及被制服的過程,播片前後的口供有出入,同樣不信納。

綜合而言,陳炳宙認為游督察當時可向被告簡單解釋制服原因,惟他並沒有如此做;而被告若不知為何被捕,便有權行使合理武力保護自己,終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抗拒」的元素及意圖,故拒捕罪名不成立。

被告求情受案件煎熬 官謂:「唔想煎熬咪自己守法囉」

辯方求情指,張家齊現年25歲,案發時為醫科學生,今年剛成為註冊醫生,但未有工作。他的父母在求情信讚揚被告成績優異、勤奮好學,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及一名醫生亦稱讚被告是好學生,性格好且聰明。(編按:中大醫學院於10月9日發聲明澄清,指「根據記錄,中大醫學院院長從未就此案件撰寫求情信,本院對有關失實陳述深表遺憾,謹此聲明。」)

辯方陳詞被告經歷此案件已是「煎熬」,惟陳炳宙聞言即謂:「唔想煎熬咪自己守法囉」,辯方解釋,並非辯解被告無故承受煎熬,痛苦經驗是事實,陳官再不耐煩打斷,「但係咎由自取㗎喎!」,有旁聽人士聞言不禁搖頭。辯方遂引一宗400人堵路、舉標語、使用鐳射筆的案例,指該案以6個月為起點,但本案案情較輕微,希望刑期為3個月以下。

官斥示威者令警員受盡委屈 身穿「自認暴徒」衣服證明「核心滋事分子」

陳炳宙押後一小時後宣讀判刑,他狠批被告稱飽受煎熬,但實屬咎由自取,不構成輕判或減刑理由。他又不同意辯方陳詞,直指將非法集結生硬區分為「暴力」和「非暴力」,「沒有道理,也經不起思考」,反問即使案發現場沒有打人、擲物或衝擊防線,但聚眾多且迫在狹窄環境,以激烈方式宣示立場,多次警告亦不散去,「難道就不是情節嚴重,一定不能判處較嚴重和具阻嚇性的刑罰?」

陳表示,商場環境狹窄,若警察被逼施放催淚煙,店舖內已「飽受驚嚇」的員工及商場職員亦會受影響;若警察不能放催淚煙,或換來警民肢體肉搏的結果,增加受傷風險。他又指,被告與其他集結者挑戰警員,令受紀律約束的警察「受盡委屈」。

陳炳宙續指,現場上百人大部分身穿黑色衫褲,明顯有組織及預謀,他們人數遠超警察,恃人多勢眾擾亂公眾秩序,雖然無證據顯示有店舖受損,但憑參與者的人數、衣着、裝備及蒙面,可見暴力脅迫程度相當高。他補充,被告攜頭盔、面罩等裝備,又身穿「自認暴徒」的衣服,證明他已隨時準備用暴力對抗警察,是「核心滋事分子」。

官斥被告直接衝擊《基本法》 商戶平安夜血本無歸

陳炳宙又突然引《基本法》,指憲法訂明香港按「一國兩制」方針管治,要維繫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他批評被告上衣有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字句,是「直接衝擊《基本法》」,反映他重犯的機會相當高。

陳炳宙又批評,案發當日上百人參與非法集結,令守法市民不敢逗留,商戶無法正常營業,「令普世歡騰的平安夜變得不平安」。而平安夜本乃商舖食肆每年營業的黃金時間,示威者行徑令商戶蒙受無巨大損失、「血本無歸」,公害相當大,「必須從嚴處理,以儆效尤」。陳炳宙表示被告雖是初犯,但他已是成年人,又受過高等教育,沒有任何輕判的理由。加上案情嚴重,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杜絕荒謬違法行為死灰復燃的可能性」。

醫生亦不能輕判 否則蠶食法治至「蕩然無存」

陳炳宙表示,他尊重被告父母將他養育成人,亦尊重兩位醫學界翹楚為他撰求情信,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醫生,犯法亦必須付出代價,否則法治便會被慢慢蠶食致「蕩然無存」。加上被告拒認非法集結罪,可見他毫無悔意,他不能因被告求情而稱讚他「出類拔萃」,否則會削弱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多人聞言訕笑。

陳炳宙終以1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節省法庭時間,酎情扣減一個月,判處1年8個月。旁聽人士一片嘩然。

辯方其後索取指示,並向陳炳宙申請保釋,以候定罪及刑期上訴,惟陳炳宙以看不到上訴會成功為由拒絕,被告須即時入獄。

被告步入囚室時向公眾揮手,旁聽人士亦大喊「撐住呀」、「好好照顧自己」。散庭後,多人大嘆「痴線」,怒斥「唔係官,係禽獸嚟」、「商場執唔執關你咩事」。

案件編號:FLCC7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