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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上環衝突 終極上訴結果出爐後首宗暴動案裁決 20人被裁為「主犯」

7.28上環衝突 終極上訴結果出爐後首宗暴動案裁決 20人被裁為「主犯」

(獨媒報導)前年7月28日的上環警民衝突中,44人被控暴動罪,分成3案處理,湯偉雄、杜依蘭與17歲少女一案獲裁定無罪,近日終院就該案釐清暴動罪行中「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另一案涉24人的案件遂於今早(13日)於區域法院(取用西九龍法院)裁決。其中20人暴動、襲警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其中3人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官陳仲衡押後至12月4日聽取罪成被告的求情,期間20人須還柙。

23人否認於2019年7月28日在香港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終院本月4日頒下判詞,指「參與」是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裁定沒有身處現場的人不可被視為「主犯」;對於身處現場的人,法庭須考慮暴動或非法集結的流動性、被告人被捕的位置和時間、所攜帶的物品等,以裁定他們是否參與暴動。終院又指,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若果被告人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其他人而被定罪。

陳官今日頒下的書面裁決理由,共有1,381段,分析了每一名被告的實質行為、裝束、被截停位置及時間和身上攜帶的物品等,最終裁定20名被告均為暴動現場的「主犯」角色。

3被告僅現場被捕 無證據證明何時開始在暴動現場 獲裁定無罪

第20被告羅萬泳及第21被告蔡寶如分別被發現躺在德輔道西西行線上,以及已過了皇后街街口的德輔道西東行線電車路上,第18被告張嘉聰則被指稱在馬路上的示威者防線中被捕。

陳官指,雖然3人的裝束脗合示威者常見的裝束,八達通記錄更顯示第21被告於當日5時許在中環港鐵站出閘,但是沒有證據顯示3人何時開始身處於暴動現場、逗留多久。陳官無法肯定3名被告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或非法集結,或知悉警方警告但不願離開,仍然對峙,故未能以終院所說的「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及教唆參與暴動」來考慮他們的罪責,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兩人有「香港加油」紋身 官稱不會以此推斷是否參與

第5被告陳希雋和第22被告譚伊婷被拍得身上印有「香港加油」的雙體字紋身,惟陳官強調不會憑紋身而推斷兩名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知悉現場發生暴動和互相認識。

陳官指,警方防線推進期間,陳希雋被拍得曾經協助一名示威者把張開的雨傘向外反,又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的位置、與示威者一同後退、守衛載滿磚塊的推車、搬運物資和向警方防線張開雨傘,加強了示威者的人數和規模,亦製造漣漪效應,令惡化情況延續。

陳官另指,譚伊婷嘗試營救第12被告黃錦珊,顯示譚與示威者同氣連枝、互相照應,絕非無辜的路過者。此外,譚後退時手搭前面示威者背部,維持隊形,又手持行山杖,顯示無意散去,有需要時會以武力抵禦警方。

被指襲鄧竟成兒子 男被告暴動及襲警罪成

總督察鄧智兆供稱,目睹第15被告莫卓輝在逃跑期間,用雨傘分別打了兩名踢在地上制服其他示威者的警員,鄧見狀追上前,用警棍打了被告右手兩下,又用雙手搭著他的膊頭示意不要走,惟被告用右手肘打了鄧的胸口一下,最終被制服。

陳官接納鄧智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憑他的證供信納被告干犯襲警罪。至於暴動罪,陳官考慮被告的裝束、在馬路上被捕、攜帶通訊用的哨子、逃匿的證據等,認為他並非一個無辜的路過者,遂裁定罪成。

官拒信被告證供 稱若無意參與應繞路走

第3被告鍾泓洋在審訊期間親自作供,稱當日在灣仔會展完成兼職工作後,從中環地鐵站前往普慶坊「我愛慢煮」買晚飯,惟離開中環站時,有一名陌生人把口罩和防毒面罩強行交給他。被告稱,當他到達接近皇后街位置,撞了向一個電箱,再跌出馬路,然後有警員從後制服和拘捕他。

陳官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認為他若果無意參與示威活動,理應繞路前往目的地,而非進入示威活動的範圍。對於被告稱戴手袖、護膝和界刀是工作所需物品,陳官拒絕相信,反指這些正脗合示威者常見的裝備,界刀亦可用作攻擊性武器、破壞物品或阻撓警察。

陳官接納警員的證供,指被告曾向警方防線投擲物品,再考慮他的裝束,最終裁定他罪成。

官憑影片、被捕位置、攜帶物品等 裁定20人為「主犯」

第1被告張智麟、第2被告陳梓康、第6被告崔耀明和第13被告李少康,被拍得拿著雨傘與警方防線對峙,或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高舉一把向外反的雨傘,以擋開警方的催淚彈。

第7被告林少鋒和第11被告黃頌恩被拍得手拖手站在示威者防線前排,兩人均被搜出噴漆,其中林手持行山杖。

第19被告譚詩妙被拍得拿著水樽望著身旁的示威者淋熄催淚彈,又照料正在沖眼的其他示威者,陳官形容此舉對現場示威者提供助力。

第16被告黃飛鴻被指站在防線前排,手持大聲公在胸前,以粗言穢語辱罵警方,陳官指屬於侮辱性和擾亂秩序的行為,他的出現加強了示威者防線跟警方對峙時的人數和規模,利用擴音器的行徑,會產生漣漪效應,延續惡化的情況,甚至使衝突升級。

影片拍得第24被告黃柏賢在不同位置參與暴動,陳官裁定直至他被制服前,他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他被制服時,左手戴著一隻較骯髒的燒焊手套,陳官指他明顯地在暴動現場使用過該手套,其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到惡化的情況延續甚至升級至衝突。

數名被告被捕時被發現攜帶不同物品,包括第14被告周錦濤手持行山杖;第10被告林勝如身上被搜出兩包索帶,各載有逾90條索帶;第9被告楊智昇被搜出兩個手提式對講機連電池。第4被告徐慶鈞被搜出一套無線電收發機,故被另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

陳官指,案發地點一帶的店舖均關門,眾被告不可能剛離開店舖而處身於街道上,憑他們身上的裝束、攜帶物品和被捕的位置,裁定他們不理會警方警告,繼續對峙及參與現場暴動,因應警方的行動而緩緩後退,伺機而動,故為暴動罪行的「主犯」。

簡健煌於上年11月承認一項暴動罪,還柙至今。影片拍得他將催淚彈踢回警方防線、掟交通雪糕筒及磚頭、揮動棍狀物體及將卡板推向警方防線等。

案件編號:DCCC8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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