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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曉明:境外記者,能不能告訴我譚作人如何協助你們採訪?—談周末訪問香港記者被拒

艾曉明:境外記者,能不能告訴我譚作人如何協助你們採訪?—談周末訪問香港記者被拒

編按:廣州中山大學艾曉明教授原打算於十月十六日一連幾天來港放映有關四川豆腐渣工程的紀錄片《我們的娃娃》,可惜被阻出境來港。前兩天她以私人理由來港,其中目的是採訪曾訪問譚作人的香港記者。譚作人早前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被起訴,現時仍未宣判,起訴書指他「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其中有不少是香港主流媒體,因此她這次來港就希望了解香港記者除了把譚作人是一位「被訪者」外,和訪問者之間又可以有何關係呢?只可惜香港記者大多拒絕受訪,以下是她的最新文章,而她的博客最近被封,因此特邀此文刊載於此。

(圖為香港電台《鏗鏘集》於2008年5月25日《大地的警號》一集中訪問譚作人,這成為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谭作人的起诉理由之一。)      

  我这次去香港,没有任何放映活动,只是看退休的老朋友。我顺利去了香港,两天就回来了。你说我去采访记者,是的,不过和乌鲁木齐没有任何关系;我关心不了那么多。我关心的是谭作人,因为一审结束后,很快他面临判决。我想请教在地震时期采访过谭作人的香港记者,原因是起诉书上有这么一句话:“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人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顺便请教起诉书作者:“挡获”什么意思?我怎么只听说过“抓获”?!)

       我见到了采访过谭作人的香港节目制作人,他是优秀的编导,有过很多作品获奖。不过,他没有接受我的采访。

       我承认,人们有自由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一个体制外的、独立制片人——我的采访,我完全尊重这个理由。但是我没有预料到这位朋友不接受,因为,我接受过他的采访;我想当然地认为,作为媒体人,他理解我们彼此的工作有多么重要,我们多么需要共同努力来追寻真相。

       写到这里,我还要强调,他并不反对我的这些想法;而他的婉拒,则使我想到了其他一些问题。我下面写的,就是我如何不理解记者不接受采访的依据:公司不同意、会对谭作人案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我们还要继续去大陆采访,接受你的采访,会使我们在大陆的工作更困难;更进一步,还有其他记者的补充说明:记者(作为不带偏向的、媒体生产者)不接受采访。

       首先,我要说;我理解在大陆做采访的境外媒体工作者的困难,特别是报道问题新闻、有争议的事件时。但是,谈到这种困难和风险,我要补充的是,媒体工作者/贵公司老板,是否把被采访者要承担的风险考虑在内了?

      举一个业界都知道的例子,当年公民吕邦列协助英国《卫报》记者采访太石村,被拖下车打得晕死。该记者后来写的报道说明了他自己被吓坏的程度,由此可见针对采访协助者的暴力之强烈。换句话说,如果境外媒体在采访某些问题时,得不到内地公民的帮助,他们基本上一事无成,至少难以作出深度报道;除非把自己的想象加进去。那么,对于这种一时的、参与了新闻作品制作过程的协助者,你媒体公司要不要承担伦理责任?据我所知,英国《卫报》机构是去到吕邦列养伤的家乡,支付了有关身体检查的费用的。

      观察谭作人一案,也遇到同样情况。阅读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谭作人的起诉书可以看到:谭作人之罪并非因为他调查地震灾害,而是他就地震问题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从起诉书措词我们看到的是“多次”接受,从浦志强、夏霖等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里我们看到,法庭上提到的只有一家境外媒体:

      三、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发表的5.12地震有关言论的问题法庭调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也多次为他们采访调查当向导,如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一财经日报》、《人与生物圈》等杂志,及香港政府所属的香港电台。

      那么,作为一个重要的、有广泛影响的案例,一个问题摆在中国内地公民面前,也同时摆在了境外媒体面前:当你去采访大陆公民时,你对他要承担的政治风险,要不要事先买类似旅游意外伤害的保险?要不要支付赔偿金?我这个推理实在有点荒唐,一个不需要思索的答案是:不要。你接受采访,你言责自负。但是,我认为媒体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你为什么要采访谭作人?你为什么要发表他严重诋毁党和政府的话(你为什么要害他)?假如他没有严重诋毁,那么他要被当作“严重诋毁”治罪了,你这个境外媒体是不是认同这个罪?假如不认同,你何以能够脱罪?“采访”、且让谭作人做过采访“向导”(律师辩护词语)的人,是否可以接受我的采访,说说当时的情形是怎样的?

      说到这里,我需要表明一下个人态度:假如有人因为接受我的纪录片采访被治罪,我首先得承担责任。因为,如果他不接受我的采访,就没有机会犯罪。那么剩下的事情是,我要不要承担这个罪责?如果我认为这个不是罪,我只有一条路,就是讲出我的看法;讲出我的看法,也许不能救出某一个人,但是,一个法治社会可以有其他救济途径,我的证言,说清了我的责任。假如我不讲,原本是我们共同的罪,就变得要让被我采访的某一个人来承担。

      现在的情况是,谭作人接受采访了,境外报道了。谭作人被抓了,境外又报道了;谭作人被审判,我相信,境外还会继续报道,甚至大热一场。谭作人成为消息热点,但他当初是如何接受采访/协助采访的(如何犯罪以及协助犯罪的)?采访过/被他协助过/引导过的人沉默了。

       在我眼里,这里的理由(记者不接受采访、老板不同意采访、我们还要继续采访……),构成了一道消费链,它们是我以前不曾思考的,当然也使我第一次开始反思境外媒体作为信息生产者的另一面:为了采访地震去采访谭作人、为了继续采访谭作人被审判而隐身沉默;我觉得就像一部有关越王勾践的戏剧里西施的台词:你把我送到吴国是为了打败吴国,你打败了吴国是为了把我接回来。我看到谭作人变成一道菜、变成抢眼新闻的热点,作为肉体的谭作人,不见了。

    不仅如此,我们所有这些曾经接受过境外媒体采访的人,还将面临谭作人同样的处境:今天我接受你的采访,明天我因此被治罪,后天你接着再采访我如何被治罪的……谭作人/我都是新闻消费产业上的一道原料、被利用的工具、境外观众消费的极权风景……如果我们只是这样的玩偶,还有必要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吗?

      剩下的一些问题,我还没有机会问,在境外媒体之外,有境内媒体;在主流媒体之外,有边缘媒体;在媒体机构之外,有独立制片人。这些不同权力关系上的媒体人,能否彼此采访?是不是我作为独立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采访,没有权力和渠道采访主流/机制内的媒体人?简言之,我再重复一遍:如果你不接受我的采访,我为什么要接受你的采访?你可以说,我不代表公司,所以我不能接受采访;但是,你代表个人的时候,能不能接受采访?你八小时之外,能不能接受采访?你采访谭作人的时候,是不是公司老板把谭作人的名字放在你的采访名录上、指定你去采访的呢?采访谭作人,和节目制作人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司认同,又有什么关系呢?

       谭作人案提出一个重要问题,也将确立一些重要原则,必将对中国公民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个是六四能不能纪念?纪念六四就是犯罪吗?这个问题,不是本文的要点。本文涉及到的是起诉书中的第二个涉嫌犯罪事实:案犯与媒体的关系。对于相关罪责,我试图理解其要点在哪里:如果境外媒体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否则要治罪);如果地震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谈地震(否则要治罪);如果严重诋毁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严重诋毁(否则要治罪);如果党和政府是主要问题,那么不能提党和政府(否则要治罪)……

       对于上述问题,我其实没有能力做深入的调研取证;我只是一个用影像讲故事的人。我只想想请当时和谭作人一起工作的人,讲讲采访的故事而已。我当然了解谭作人这方面的一贯作风,我认为他不会“严重诋毁”,但是他可能有所批评。如果他的意见是符合事实的,被贵公司节目编成了“严重诋毁”,那么责任不能由他负,而要由境外媒体制作人来负。不仅如此,而且,如果没有境外媒体采访,他没有犯罪机会;如果没有境外媒体播出,他也没有施加犯罪影响的机会。作为一个惯例,媒体人不能将“严重诋毁”当作专家证言来播出,如果你当他严重诋毁,那么是你这个媒体制作者犯了严重的判断错误,误导了香港观众,播出了他的严重诋毁。在这个问题上,无论如何,境外媒体无法脱“罪”。只有一条理由可以摆脱罪责:那就是回到事实的出发点——谭作人是如何与境外媒体人协助采访的、他又是如何接受采访的。搞清了这些事实,观众、法院,都可以独立判断。

       最后,一个个人的理由:法庭调查点出了境外媒体的名字:香港电台。而当香港电台的编导前往采访时,给过我一个电话,问我在四川有没有朋友可以协助。我提供了成都读书会朋友的名字,他们就是这样认识了谭作人,谭作人等一批志愿者协助了他们的采访。当时地震刚刚发生,我身不能救人,心向往灾区,自以为责无旁贷地要为香港媒体界朋友提供线索,使他们顺利完成采访。他们的节目播出了,在香港必定产生了积极影响,大量来自香港的捐款源源涌向四川。而当时,我、谭作人,我们都没有想到,会有因此被治罪的一天。

200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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