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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抗爭模式:公民抗命、不合作運動與革命

三種抗爭模式:公民抗命、不合作運動與革命

雨傘運動以後,抗爭策略爭議不斷。以往公民抗命的模式看似毫無成效,「當非暴力無效時,就必須思考暴力的可能」成為佔據人士的口頭禪。其實大家對抗爭模式又理解幾多?

公民抗命是處於合法示威與革命之間的行動。這種行動必須處於一種不理想的社會(non-ideal society)之中。約翰·羅爾斯把公民抗命定義為「公開、非暴力、自覺而違法的政治行動,其目的在於改變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公民抗命的基礎前提為「接近公義的社會」(nearly-just society)。這個「接近公義的社會」有兩種定義,第一種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或者憲法,第二種是大多數具有民主的正義感。所以,羅爾斯只把公民抗命當為「表達方式」(mode of address),而不是要脅本身(threat in itself)。為甚麼羅爾斯採取如此保守的方法?因為他相信在民主社會下,除非基本權利遭受嚴重的剝奪,否則人們有責任遵守民主制度下的決定,不能隨時動搖其根基。因此,以違法表達強烈的不滿,但以承擔罪責顯示自己依然相信這個制度、顯示自己的真誠,希望制度內自我完善。哲學家Andrew Sabl則認為民主制度並非公民抗命的最重要條件。當權者具有正義感、而且在將來有可能合作(good candidate for future cooperation),才有機會打動他們。總的而言,公民抗命主要的力量在於道德力量,而非大部分人認為的直接施壓,因為直接施壓會影響制度內的權力平衡,破壞應有的秩序。所以,按照這個邏輯,如果你依然相信這個制度的一些價值,或者是價值多元主義,認為除了正義次外,一些公共秩序、法治都同樣有其價值,你就會選擇自首、承擔罪責。(這是佔中三子一直的脈絡。所以,當佔領行動動搖一些政治系統的基礎時,他們亦呼籲別人徹退,以保全現有制度的一些價值)。

因此,公民抗命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或者人民有很強的正義感才可能有效(effective)。但是,假如透過公民抗命行動之後,政府依然無動於衷,則代表道德力量在短期內已經無效率(not effective)。但是,即使在無實際效率,公民抗命依然可以發揮其範例性的作用(expressive/exemplary function),讓一般人在不公義的社會之中,重構對美好社會的想像。這裏,公民抗命中「公民」已非指向「政治社群」,而是「文明」的意思。但是,在不公義的社會下,公民抗命的成本比起公義的社會則大很多。就如甘地遵守的非暴力原則(Satyagraha),實際上是不斷讓抗爭者被施加暴力。某程度上,明知群眾會受到傷害甚至死亡而要求人們堅持而不守不退,這是不道德的。所以,適合的武力抵抗、「自衛」是合適的。更甚者,在一個不公義的社會下,我們不能再靠道德力量去動搖政權,就必須使用強力(coercive force)令政府感到壓力。

這回歸到今天很多人的問題:如果我們已經完全不相信這個制度,是否意味著可以無所不用其極(all means to ends is justified)?

即使我們否定自己對這個政府沒有政治責任(political obligation),但是,我們依然具有道德的責任。當然,道德責任定義具爭議,但普遍而言,隨街打人,無目的放火等等,是與我們理解的文明社會相違背的行為。但對一些無理的暴力作出反抗,有些人則會覺得是符合道德。我不打算仔細討論,但道德界線是明顯存在的,而非一些人認為「要麼公民抗命,要麼暴動」。另外,假如我們不相信整個政治制度,而政權對於反抗者會施加更強烈的鎮壓((repressive measure),則我們沒有可能把自己送到敵人的口中,削減抗爭的力量。但是,這些所謂強制力並非簡單就可以施加,例如圍政總,其實可以透過後備辦公室解決等等,所以,這種抵抗必然需要持續性。很多時候,我們認為這些行為是施加直接壓力,其實可能象徵意義大於一切。

所以,即使是不合作運動中的所謂「暴力」,其實在短期內亦未必有效。很多人便會推到最後一步,提出「武力革命」。以正義戰爭理論(just war theory),這場戰爭必須有成功的可能性或者計劃,否則這就是叫人送死。所以,提出「武力革命」,必須清晰提出有關計劃,包括700萬香港人如何消滅駐港解放軍,以及抵制內地的軍隊。否則,提出「武力革命」只是空想。

總結而言,要持續公民抗命,嘗試改變多數的觀感,同時在符合道德的情況下施加壓力。其實事實上,抗爭者都同意今天的政權是不公義,但對社會關係的不同理解,就會衍生不同的抗爭方式。但當提出「和理非」、「暴力抗命」時,理應清楚這行動背後的目的以及含意。所以,希望大家抗爭者多溝通,理解大家背後的理念,多線發展,才可能撼動這不義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