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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有關申訴專員公署「對公營房屋現有租戶居住資格的審查和監察機制」主動調查報告

回應有關申訴專員公署「對公營房屋現有租戶居住資格的審查和監察機制」主動調查報告

申訴專員公署再次發表主動調查報告,就一些政府部分的行政失當作出批評。然而,今次報告一大亮點是有關對房屋署和房協的批評,報告以9宗濫用公屋個案,批評房署、房協管理戶籍執行不嚴,直指現時管理政策過於寬鬆,做成公屋居民濫用。於是主流媒體、部分立法會議員,便打蛇隨棍上,大肆批評房署縱容居民濫用,令公屋居民又再次蒙灰,「收緊公屋居住條件」、「防止濫用」的聲音又得以浮現。

申訴專員公署公佈政府部門行政失當本來並無不妥,作為監察公共行政部門,對政策流弊作出批評無可厚非,而今次「對公營房屋現有租戶居住資格的審查和監察機制」是以主動調查報告發佈,針對房署及房協職員,特別有關對於現時租住公屋的管理制度的批評。可是細看之下,發現內容非常異常粗疏。

有關對房協的批評部分與房署部分相類,報告着墨不多,在此不作詳談。

申訴專員公署共列舉9宗個案,主要涉及租戶因各種原因本應遷出公屋單位卻仍然長時間享有雙重戶籍。原本上述問題只是個別濫用公屋人士與署方執行監管不力的問題。可是,報告指出9宗個案問題不單在於部門行政失當,更認為現有租住管理政策過份寬鬆,甚至暗示這樣會令公屋居民嚴重濫用、浪費公屋資源。

去年,審計署報告也曾就公屋編配、空置單位、屋邨管理等問題,批評房署行政失當,更提出政策改善建議。審計報告也涉及整個房屋政策問題,但報告會詳細列出具體數字分析、客觀比較,從部門失當到政策漏洞。相比之下,申訴專員公署連整體「濫用」住戶數目也沒有、只列出幾宗曾發出過的濫用個案,在基本概念也未弄清的情況下,就直指現時管理政策過於寬鬆,做成公屋居民濫用。

是次報告不乏謬誤,甚至連基本概念也混淆:在個案(七)中,指某住戶透過「特快公屋編配」獲得公屋的時間只需2年多,相比一般輪候人士3年上樓更早獲得編配,更為不公平,公署似乎弄不清兩者的分別:後者是申請人可以主動申請的,前者卻並非申請人可以主動申請,要由房署不定期將供應市場上不受歡迎的單位(即那些「死過人」、發生過命案的)讓輪候公屋人士選「選擇」,如他們願意「哽下這些骨頭」,本身輪候資格會被取消,不過就能較快上公屋。之前審計署也批評過房署不能將二者輪候時間直接比較,但公署卻犯下前人的錯誤。

個案(六)中,公署批評某公屋戶主透過現行政策另行申請公屋,令單位戶籍內餘下的其他成員能繼承戶籍,相較公屋輪候冊申請人更快獲配公屋,有享有雙重福利之嫌,原因是這些「原單位戶籍內其他成員」繼續戶籍儼然世襲一樣,對一般公屋申請者「構成不公」。奇怪的是,這些「原單位戶籍內其他成員」不正是當年的公屋申請者嗎?他們也要辛辛苦苦輪候公屋等上樓的人嗎?難道公署認為「原單位戶籍內其他成員」應該遷出公屋再重新申請輪候多次再上一次樓才合理?

個案(七)中, 某先生與二子不和,申請分戶不獲房署接受,即沒有分戶需要,卻能夠透過申請公屋達致分戶效果,又對其他公屋輪候人士不公……相信5歲小朋友也能明白分戶「不獲房署批准」並不代表居民沒有「分戶」的需要。從筆者幾年公屋地區工作的經驗,我可斷言現時普通住戶向房署申請分戶是不會獲批的!因為現在「分戶」的潛規則基本上要有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的推薦,我們半開玩笑說,如果該住戶家中沒有「流過血」、「報過警」的話,基本上可以放棄這念頭。只因「分戶政策」本身門檻很高,有需要住戶能成功申請分戶是少之有少。那麼住戶有分開居住需要卻又不能負擔私人市場,怎麼辦?住戶唯有再次輪候公屋……即使公屋住戶成功輪候公屋後,刪除戶籍後餘下在舊單位的家庭成員也不好過,隨著近年寬敞戶標準不斷收緊,「搬剩種」分分鐘要再次被搬遷,難道公屋居民寧可不停搬家花費大筆開支、破壞自己生活網絡、依靠也要冒險騙個「雙重戶籍」?

有人刻意濫用公屋是問題,署方執行不力導致資源浪費也是問題。但綜觀整份報告,真正關於當局行政失當的部分着墨不多,卻鮮有地將部門行政失當,無限引申至現有管理政策「存有漏洞」、令居民「容易濫用」,甚至在9大建議中建議房署重新檢討(收緊)現行租住管理政策……看看近年來反覆強調的房屋階梯論、剛出爐的長策文件、去年10月大張聲勢卻又突然剎停的「富戶政策檢討」、加上近期鼓吹綠表也要置業等等,看來短期內有可以借題發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