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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香港)聲明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過時 須大幅修訂防政治監控

獨立媒體(香港)聲明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過時 須大幅修訂防政治監控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由2006年8月9日生效至今,漏洞叢生,立例長達九年,監察執法機關既未能發揮其職能,《條例》涵蓋範圍亦已過時。今年保安局終提出修訂,立法會亦已成立法案委員會跟進,惟在未有足夠公眾討論下,獨立媒體(香港)(下稱「本會」擔心《條例》只會小修小補,使執法機構針對示威者及記者的監控,變得無皇管。

在雨傘運動後,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邵德煒曾向記者承應,沒有警方監控透過互聯網傳送的個人通訊如 Whatsapp 的資料,間接承應《條例》沒有包括網際通訊。此外,執法機構又以機密為由,拒絕向立法會議員提供截取通訊器材的清單,本會認為這些情況反映《條例》過時,執法機構權力過大,公眾無從監察,故此,就《條例》的修訂,本會要求:

一、修訂通訊定義 納入監管截取網絡通訊

《條例》須擴闊通訊定義,把網絡通訊(如電郵、Google Hangout, Whatsapp, Telegram等等)列入「通訊」(communication)的範圍內。《條例》早於2006年生效,當時列明受監管的截取只限郵政服務及電訊系統,在今日網絡通訊日益普遍的社會,《條例》明顯過時。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註一),曾公開承認通訊服務供應商有提供協助,但卻不就網絡通訊是否納入《條例》作回應,反映《條例》明顯存在不明文的灰色地帶。近年,不單是政黨或非政府組織、記者還是律師,均以網絡通訊作主要的聯絡媒介,如不盡快把網絡通訊列入「通訊」的監管範圍,將對市民個人資料的私隱、結社自由與表達自由構成重大威脅。

二、訂明「暴力」定義 不容當局任意擴闊

《條例》須更具體指明第3條裡,「有關特定」及「暴力」的定義。《條例》設立的原意,是就公職人員所進行的截取通訊及指明類別的秘密監察行動,訂定規管機制;以確保四個指定的執法機關( 即海關、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和廉政公署)在偵測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餘,同時保障市民的私隱及其他權利。當中,《條例》的《實務守則》列明,「除非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不論是為達到某政治或社會目的或並非為該等目的)相當可能是藉暴力手段進行的,否則該等作為本身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暴力』並不涵蓋輕微推撞或輕微毀壞公物等」。有鑑於雨傘運動期間,政府視戴眼罩及使用保鮮紙為暴力,反映執法機關對「暴力」的定義無限擴大,明顯與《條例》的《實務守則》不符。事實上,《實務守則》亦提及,2006年保安局局長承諾,不會以「公共安全」作理由,進行條例草案下的監察行動及達致政治目的。因此,為免引起公眾揣測,擔心政府會藉執法機構進行政治監控,當局須就此訂立更清晰的定義。

三、 加入保護「新聞材料」條文

強烈促請《條例》須對「新聞材料」的截取通訊及監察訂立更詳盡的條文。前專員胡國興早已在首份周年報告承認「條例本身對新聞材料的著墨較諸於法律專業保密權有所不及」;於2010年,更首次有執法機構承認,無意監聽了新聞材料(註二)。《條例》訂立快將十年,在言論及新聞自由日益受損的今天,本會認同香港記者協會的建議(註三),「增設新聞材料保密權,一如法律專業保密權,規定執法機構申請授權時,必須在誓章述明取得可能享有新聞材料保密權的可能性,使授權當局在審批時能充分考慮申請是否符合批出的準則。」,並促請當局儘快回應新聞工作者的訴求,讓記者能夠繼續發揮監察政府的第四權角色,保衛公眾知情權。

四、賦予《條例》法律效力,訂立違規罰則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多年來監察不力,有名無實,致使執法機關九年來屢次違規,卻毫無罰則;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稱「專員」)在《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年報2013》(下稱《2013年報》)更只把錯失歸結為「大多是因為不察或疏忽所引致,純粹由個別人員引起,而非監控制度有任何紕漏」(註四),反映執法機構權力過大,《條例》及公眾皆無從監察。其根本原因,即為《條例》毫無實際法律效力,也從無就執法機關違規訂立罰則。本會促請當局勿再拖延,賦予《條例》法律效力,訂立違規罰則,保護公眾私隱權。

五、加強監察器材存放的監察,跟進抽取式儲存媒體的處理系統

《2013年報》揭視,執法機關對於監察器材存放的處理輕率,明顯威脅個人資料私隱權利。《2013年報》指出,有執法機關的提取秘密監察器材的人員,遺失了兩件監察器材的記錄正本(註四)令專員難以監察,反映出加強監察器材存放監察的必要性。

此外,本會亦促請當局就監察器材內,抽取式儲存媒體(如記憶卡、光碟和磁帶)的處理訂立具體監察條文。《條例》現仍並未為抽取式儲存媒體,訂立如其他監察器材的提取與交還程序,現行條例下執法人員即抽取式儲存媒體即使被換掉、取出也無從知悉,遑論監察。就此,《2013年報》雖表示「已採用防竄改標貼」、「將抽取式儲存媒體封存在器材內」,並研發了抽取式儲存媒體的原型,然而《條例》目前尚無法律效力。

獨立媒體(香港)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

註一: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1203/00407_062.html
註二:http://life.mingpao.com/cfm/dailynews3b.cfm?File=20101123/nalgg/gga1.txt
註三: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1088&lang=zh-TW
註四:http://www.info.gov.hk/info/sciocs/chi/pdf/Annual_Report_2013.pdf

圖: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