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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月的等待

近年,執法部門濫捕成風,更有欠缺法治觀念的建制派質疑「警方拉人,法官放人」,猶如把法律視為服務當權者的工具。身為立法機關一分子必須謹守崗位,監督政府與審議相關法例,特別是關注影響網絡自由和資訊自由的法例。

去年佔領運動期間,新聞時有報道警方引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拘捕市民,涉及的網上行為,例如發表激進網上言論、發布示威相關的技術、號召參與示威行動,只要涉及取用電腦而證明有犯罪意圖,便有可能被捕和檢控。

過去我曾多次就第161條的問題在不同途徑向政府跟進,包括在立法會上提出質詢、去信保安局及律政司,要求索取個案資料和要求當局修訂第161條的議案,但統統不獲合理回應,該議案亦遭到建制派否決。

2013年4月,我就保安局回覆有關第161條的立法會質詢,去信當局跟進,要求取得有關案件的個案編號;可惜當局只提供有關第161條的個案數字,根本沒有正面回應我的要求。延至2014年10月,我再去信要求律政司提供有關控以第161條的案件詳情,包括案件編號、同案其他控罪、判決結果、上訴結果等紀錄,以便向各級法院索取判決書和其他法庭紀錄。然而,律政司卻以「沒有相關資料庫」為由,只能向我提供執法部門曾向律政司徵求法律意見的部分個案資料。可惜多月來我的助理向律政司多番交涉,仍未能獲得有關資料。

今年3月,筆者再次透過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本年度開支預算的機會,向當局指明索取有關案件的控罪書與案情摘要。不過,當局這次卻直接表示「我們雖然保存有關的工作檔案,但我們也須花很大量時間把它們逐一找出,以檢索相關案件的控罪書/案情摘要,以及確定是否備存所要求的資料。」從去年10月發信索取資料至今已經7個月,仍無法獲得案件的資料,說明問題只是冰山一角。

當局的答覆證明他們手上確有這些紀錄,而且當局每年都會公布各類罪行的分項數字,難道公眾和立法會議員的關注就不值得重視?多次有學術機構的研究團隊同樣希望索取第161條個案資料進行更深入分析,政府託辭拒絕披露,背後的原委筆者不欲猜測。

既然檔案確實存在,便應該妥善處理,不應任由檔案石沉大海。當局應加快司法機關資訊科技系統的檔案管理,從而提升工作效率,令這些關乎公眾利益的紀錄有系統地向公眾披露,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有一句名言:「自由的代價就是永恒地警覺。」筆者在立法會轉眼已將近三年,最大的體會之一,就是絕對不能假設自由永遠存在不變,因為我們無法想像日後的社會價值觀會如何扭曲。

上周六立法會舉行的公聽會中,有建制派議員指「出席的團體是因為反政府,否則夜半敲門也不驚」,這說法實在令人驚訝。法律應該保障市民的基本自由、權利,以及限制公權力。當政府不開誠布公、議會本末倒置,身為市民,有必要睜開眼為自己和下一代發聲。

原文刊登於2015年5月4日《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