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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人權律師帝理邁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人權雜誌秋季號2015)

專訪:人權律師帝理邁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人權雜誌秋季號2015)

專訪:帝理邁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人權》雜誌秋季號2015:網上閱讀按此

圖片參照菲律賓警署的酷刑輪盤


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帝理邁,人權律師

如何分辨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不人道之處遇)?
酷刑與不人道之處遇的主要分別,在於其意圖。凡屬酷刑,必須證明該行為有特定意圖,門檻很高。至於不人道之處遇,則不需主觀元素或目的。舉個經典例子,若監獄環境惡劣,有可能符合不人道之處遇的定義,但就不是酷刑。

免受酷刑是絕對權利。免受不人道之處遇是否絕對權利?
免受不人道之處遇是絕對權利。根據二○一二年Ubamaka案,[1]香港終審法院指出免受不人道之處遇的權利是絕對和不容減損的權利;它是「普遍最低標準」。

在緊急狀態和蒙受恐怖襲擊的即時威脅,免受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的權利是否仍是絕對權利?
即使在緊急狀態和面臨恐怖襲擊的即時威脅,免於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的權利仍應屬絕對權利。我們可援引《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及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第二(二)條:「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禁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人向任何人施以酷刑。那麼為何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也關注家庭暴力和體罰?
政府有責任禁止所有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而不應施加任何豁免,這是源於默許原則。無論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的形式為何;施暴者是否私人,若政府知悉而不加以阻止,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有權處理。你也不想看到政府將暴力外判予私人機構,然後放生,不予追究吧?

你對香港的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的情況有何評論?
我們生活在香港,其實很幸運,因為香港的法治及紀律部隊培訓還是比其他地方優勝,尤其甚於亞洲,但這不等於我們可以鬆懈。所以我的評論是:保持警惕,律師和民間團體不要滿足於現狀。特別是法院需要繼續質問有問題之處,把那些向任何人施以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的紀律部隊成員繩之於法。

近來最廣為人知的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個案,想必是遭受香港僱主虐待的印尼外籍家庭傭工Erwiana。此案反映外籍家庭傭工處於弱勢;「兩星期規定」及「強制留宿規定」[2]把外傭置於易受剝削的險境;礙於懼怕失去工作或合約完結後兩星期內仍然失業而要離港,她們就算遭受暴力對待都難以發聲,寧願啞忍也不據理力爭。

至於尋求政治庇護人士及難民,目前香港設有「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審核他們回國後會否受到酷刑及不人道之處遇或是否符合難民定義。香港政府向來沒有積極協助這群人──雖然十年來國際及本地專家一直促請香港政府成立全面審核機制,政府仍不為所動,直至有官司,政府才於去年設立「統一審核機制」。

尋求政治庇護人士及難民生活困苦,許多個案已屬不人道之處遇。譬如他們生活拮据,即使已滯留香港多年,仍不准工作,無法養活家人,亦無法過有尊嚴的生活。香港如此對待不幸的人,實在不是個好榜樣。

如果香港有獨立的人權委員會,並有更多旨在消除酷刑的監察機制,情況會有所改善。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香港人權保障有何作用?有否成功例子?
我很質疑聯合國機制,尤其是這個機制很官僚和政治化。雖然如此,我仍然覺得我們需要善用機制,令其更有效。

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由專家組成,它的評論及審議結論都很有用。不僅是《禁止酷刑公約》,聯合國各人權公約機構也會審查各地政府是否落實保障人權。香港政府對待聯合國審議相當認真,譬如會派十人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審議會議,並向相關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問責。因此,國際審查非常重要。

如果香港法庭更重視聯合國的審議結論,那會更好。現時的情況是,有時候會;有時不然。這可能是不太認識國際人權保障機制的緣故。如果法庭在判案書更常引用聯合國人權文書,那就可以令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更有效保障人權。無論是本地法官、政治人物及民間團體的教育工作,還是國際層面的倡議工作,我們都仍須努力。

至於成功例子,則是終審法院在二○○四年Prabakar案引用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3]

為何你會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審議香港的會議?
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的審議會議可促使政府履行承諾,保障人權。那些政府作出的承諾會刊載於公開文件,對本地訴訟很有裨益。審議過程亦會提高政府施政的透明度,有助公眾聚焦於特定人權侵犯事件。

二○○八年,在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公布中國的審議結論後,中國當局召開記者會批評委員會委員。其他人權公約機構有遇到類似情況嗎?為甚麼?
不只禁止酷刑委員會,其他人權公約機構也會面對類似情況。同樣,不僅中國,其他政府也會否認侵犯人權。這源於聯合國機制政治化。

人權公約機構由人權專家組成,在衡量人權組織、受害人及政府報告後,才制訂審議結論。不同政府有不同回應,有些政府會嘗試補償,有些則如鐵板一塊,不作改變。其實政府公開批評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正正反映其在意和受壓於國際批評。


最後還有甚麼補充?

諸如國際特赦組織等民間團體,應繼續善用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尤其香港人權情況日趨惡劣,香港民間團體應更積極向聯合國提交具有力證據的報告。在香港,人權愈趨政治化。即使是一些應該發聲的事件,卻有不少人保持沉默。民間團體應繼續挺身而出,並提高公眾對人權議題的關注。

註釋
[1] FACV 15/2011. 2012年12月21日。
[2] 「兩星期規定」乃指外籍家庭傭工在合約完結後兩星期內如未重新獲聘則必須離境。「強制留宿規定」則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必須與僱主同住。
[3] Secretary for Security and Sakthevel Prabakar. FACV 16/2003. 20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