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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可供反思的版權修訂問題(上)

五個可供反思的版權修訂問題(上)

上週末(1月2日),我出席了一個由國際記聯和香港記協聯合主辦,有關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研討會,與香港版權大聯盟的發言人和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區總裁在一起,探討了立法會當前的僵局。會中我提出了五個精心挑選的問題,這些問題不但值得我們反思,還有可能為議員和網民團體提供不少新的論據。

這五個問題亦可以把我們近日逐漸離題的辯論帶回來。我們現今的辯論不是關於版權保護的重要性,亦不是關於香港有沒有急切需要去修改版權法例,更不是關於我們應否打擊盜版。對許多人來說,包括本人在內,三個答案都是肯定的。因此,無論我們再討論多久,答案都是一樣,和版權商其實沒有多大的分歧。

我們需要辯論的議題其實很簡單:當新版權法例大量擴增範疇,以涵蓋將來會出現的所有技術模式時,我們應不應在這個制度裡,提供相應的版權豁免以作平衡呢?就算網民和網絡中介平台認同版權保護和打擊盜版的重要性,以及香港修改法例的急切需要,我們仍須討論這個關鍵議題。

為了讓我們對這個議題可以進行更深入的探討,明白版權法例為什麼應該加入相應的豁免以作平衡,我在上週末的研討會上提出了以下五個精心挑選的問題。

既然擴張版權豁免是大勢所趨,香港的情況與外國又有何不同呢?

第一,世界各國已因應互聯網帶來的轉變和網民的需要,積極地對版權制度作出調校,為什麼香港不應效法其他國家作出同樣劇烈的應變?

隨著互聯網和數碼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以及商業模式和生活方式的不斷轉變,許多國家已經開始更新它們的版權法。例如:美國除了有已存在多過個半世紀的公平使用原則,還積極擴大對「變革性使用」和「有變革性用途」的保護。加拿大除了在普通法內建立了用戶權利,還採納了對「非商業用戶自創內容」的豁免,並對非商業性侵權行為設立了法律賠償的上限。

除此之外,愛爾蘭版權審查委員會建議採納一個對「科技創新」的豁免,澳洲亦考慮從一個鳥籠式的公平處理制度轉變為一個有助科技發展的開放式制度。在中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國務院也積極探討怎樣去引進一個開放式的版權豁免,以令國內的數碼科技更為先進、更有國際競爭力。

如政府所說,香港因為近年沒有大幅修例,版權法例已不合時宜。但最不合時宜的地方,其實並非版權商上竄下跳要求的公眾傳播權,而是對網民和網絡服務供應商的豁免。既然世界各地都積極改革版權制度,為他們提供了更大的豁免,香港的情況和外國又有何不同呢?版權豁免的擴張不是大勢所趨嗎?

為什麼政府有信心可以解決外國多年都解決不來的問題?

第二,在過去二十多年裡,美國、歐盟和其他國家都採納了許多新的版權法例,激烈地增加對版權商的保障,並嘗試提供更有效的執法。雖然如此,版權產業的利潤仍然急劇下降。有鑑於此,為什麼政府有信心現今的草案可以解決外國多年都解決不來的問題?

在版權制度過去三百多年的歷史,版權擁有人大多抗拒科技發展,甚至視新科技為敵人。

例如:美國著名作曲家蘇薩擔憂唱片會令大眾放棄歌唱(和購買活頁譜),已故的美國電影協會主席瓦倫蒂亦警告錄影機會勒死電影事業。在數碼光碟科技剛出現的時候,電影業界還恐懼光碟會對業內發展造成極負面的影響。

因此,當新科技出現時,版權商通常都會積極地遊說政府去立例管制,並防止這些科技影響現有的商業模式。由於版權商往往短視,多專注於目前的商業模式,它們就無法看到這些科技在將來可以為它們提供的各種重要優勢。

更糟的是,當它們的業務急劇下降,它們就「不理三七廿一」,直接將虧損歸咎於新科技,並斷定這些科技的使用觸犯了版權法例。其實,版權業務的成敗有許多因素,如法律保護、市場環境、商業模式、生活習慣、消費者喜好等。版權法例只是這些因素其中的一小部分。

舉例來說,版權商慨嘆香港的票房由1993年的11.3億慘跌68%至2013年的3.5億。這些數據如果屬實的確慘情,但說句公道話,這裡有幾多的損失可以歸咎於網上的公眾傳播和網民的二次創作,又有幾多的損失可以歸咎於其他因素呢?例如:「老翻」光碟、一九九七、金融風暴、港產爛片、推廣失誤、西片競爭、不重視本地口味、以及新的娛樂及消費選擇。

況且,許多觀眾現在已不再像以往那般經常步入戲院。他們寧願留在家中看數碼光碟、有線重播和合法串流服務(如今年將來到香港的Netflix)。在家中看戲,他們可以查閱手機,又不用被惱人的電話聲打斷,更不用被「老屈」看3D影片,還不用被後面的觀眾「踢櫈」。所以,即使版權法例執行有多麼完美,票房仍然可以大幅下降,因為電影業的收入其實已不再只在票房了。

既然有這麼多因素可以影響版權業務,而世界各地亦未見有什麼有突破性的法律改革,可以令版權業界在不轉變商業模式之下扭轉局勢,政府的修訂草案有幾大的成功機會呢?如果香港採納這個草案,版權商和創作人又會不會獲得他們急需的保障呢?

若果版權商認為成功機會其實不高,取態於「就讓我們試試吧」,議員就必須仔細考慮。原因是,若果新的法例不能增加業界收益,它們就會要求新一輪更加嚴厲的民刑事責任。

這樣幹下去,版權制度失去平衡只是遲早問題,而議員亦幾乎要年年處理版權修訂。更何況,在法律上的改革跟本上解決不來關於商業模式和生活方式轉變的問題。

另看:
〈五個可供反思的版權修訂問題(下)〉—余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