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男女分開作賽保障公平競爭?IOC放寬跨性別人士參賽相關指引的思考(一)?

男女分開作賽保障公平競爭?IOC放寬跨性別人士參賽相關指引的思考(一)?

文:wing

早前,國際奧委會(IOC)通過修改有關跨性別人士參賽的相關指引。原本,跨性別人士要接受變性手術,再加上接受兩年的荷爾蒙療程始能參賽。根據新的建議,變性手術已非必要,而且跨性別人士可以無條件參加男子組賽事。但如果跨性別人士要參加女子組賽事,則要將體內睪丸素的份量在比賽前十二個月控制在一個指標以下才能參賽。

今次IOC提出新建議,主因大概是堅持要跨性別人士接受變性手術已跟近年的人權標準相距甚遠。廢除接受變性手術的規定當然是德政。然而,新例背後還是反映著和性別有關的爭議和誤解。

跨性別人士參加男子組比賽不設限制,參加女子組賽事卻有限制。相信大部分運動愛好者對此都會表示理解:如果一個有男性性徵的運動員參加女子賽事,那所謂的「真」女性運動員又怎能與之競爭。這不是跨性別人士擁有的不公平優勢(unfair advantage)嗎?

但其實,男女分開作賽是否就是為了避免女子運動員永遠鬥不過男子運動員呢?其實不是。第一屆現代奧運會於1896年舉行,當時不准女子參賽。雖然1900奧運有女子運動員參加,但在997個運動員當中,只有22人為女性。而且在被視為奧運中最重要的田徑項目中,也沒有女性運動員。女子運動員被排除在田徑運動以外,促成了IOC體制外的女子世界運動會(Women's World Games)的誕生。女子世界運動會由1922年起到1934年舉行了四次,終使女子田徑項目在1928年的奧運會出現。然而,女子項目的數目仍然遠少於男子項目。而且1928年女子800米項目後,不少輿論認為女子運動員賽後筋疲力盡的場面太難看,甚至可能影響生育,所以該項目要到1960年羅馬奧運始恢復舉辦。

由此可見,女性運動員被排除在現代奧運的初期,不是因為她們無法與男子競爭,而是因為在男性主導或有些人稱為父權的社會中,女性不適合參加競技運動,或某些太「男人」的競技項目。換句話說,設立女性項目的主要意義,並不是因為她們必然敵不過男性,而是要挑戰主流社會中對女性角色的定義,鼓勵她們突破父權社會設下的框架。

如果我們由此角度去理解女性運動項目,對於跨性別人士可能會帶來的所謂不公平優勢,就會不用那麼執著。因為女性項目的設立不是保障競技水平未及男性的人,而是要保障和鼓勵女性參加運動比賽。如果一個同時有男女性性徵,但一向被他人當成女性看待,甚至自己都有女性認同,那麼主流社會對她的期望,根本與所謂的「真」女性沒有分別。她自然也應有參加女性比賽的權利。更何況甚麼才是「不公平優勢」,又是另一個需要討論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