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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聲明: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採訪權

聯署聲明: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採訪權

〈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採訪權〉

2016年2月28日新界東立法會補選投票日,多家香港網絡媒體、學生媒體及公民記者,被拒以記者身份進入新聞中心,嚴重妨礙新聞自由。

一直以來,香港政府均拒絕承認網絡媒體、學生媒體及公民記者採訪權,該等媒體記者一律不獲邀出席由政府舉辦的場合及記者會,亦不能接收由政府當局發出的採訪通知及新聞稿,甚至以及無法使用政府新聞處系統。我們認為,首先,媒體很難由出版形式區分,網絡已經是新聞資訊傳播的主流平台,以「網媒」來界定某些媒體並區別對待的方式,實在陳舊落伍;其次,新聞自由及採訪權並不專屬於任何出版形式的媒體,而是屬於每一位普通公民。在今日網絡年代,市民在網絡接收新聞資訊已成主流,當局不能再抱殘守缺。

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當局曾在2014年1月22日就「互聯網媒體採訪權」回覆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質詢時(註一),以以網媒未有一致及清晰的界定、「任何人都可以設立媒體網站」為由拒絕承認網媒,只承認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的註冊印刷報刊、期刊;根據《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登記的電台、電視台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的新聞通訊社才是界定為「報道新聞的傳媒」。

一方面,上述的定義明顯已經過時,如香港記者協會聲明所言,網絡媒體湧現是世界大勢,香港亦已出現較具規模、聘用專業新聞工作者的網媒,有違新聞自由及不符當局鼓勵創新科技的政策(註二)。另一方面,目前運行的這一套規則,事實上也難以自圓其說: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的註冊印刷報刊、期刊有超過一千份,其中也有媒體因政治色彩等原因被拒入政府採訪。

舊規定難以順應新時代,我們認為這恰恰是敞開大門去討論新方案的機會,而不是慣性沿用舊規則的理由。台灣立法院過去已經允許所有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媒體入內採訪,不分紙媒或者網媒,而最近更進一步與業界開放座談,研討如何開放所有公民記者進入立院採訪的方案。目前網媒在獲准進入香港立法會採訪的,制度亦行之有效。根據目前立法會《新聞界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採訪指引及安排》(註三),立法會會發出工作證予「主流傳媒」,網媒則可申請「臨時工作證」,只須由網媒發出記者身份證明,並提供網媒網址,證明曾採訪立法會議員或立法會新聞便可。

由此,我們要求當局立即開放網媒、學生媒體及公民記者採訪權,舉辦業界會談,制定改革方案。我們並將約見主責政府新聞處的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商討具體安排。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聯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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