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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選舉廣告定分界?

誰為選舉廣告定分界?

在互聯網時代,一般人參與和接觸政治的平台都是社交平台。美國、台灣總統競選、倫敦市長選舉,或是本港的區議會、立法會選舉,社交平台都越來越左右大局。不過,由於選舉廣告和開支的規定,網民在面書上『用自己的方法』支持候選人,容易跌落法律陷阱,隨時惹禍上身被秋後算帳。最近的一宗事件,就正正突顯法例維持公平選舉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的矛盾。

上星期,有網民因為今年二月在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期間在面書上轉發支持候選人梁天琦的訊息,被廉政公署懷疑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邀請協助調查。網民稱自己沒有收受任何利益,只是支持候選人政見和理念所以呼籲朋友支持。

根據法例,任何為促使候選人當選而製作的宣傳資料均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印製及派發這些資料所涉及的費用則屬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列明,只有候選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才有權招致選舉開支,因此任何人若沒有候選人的書面授權而招致選舉開支,便屬違法。

換頭像、用hashtag是否選舉廣告?

選管會主席早前就公開重申,在社交平台表態支持候選人,就已經符合選舉廣告的定義。立法會選舉活動修訂指引建議,以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發布有關候選人的訊息,均屬於選舉廣告。指引同時指若只是為了發表意見而分享或轉發競選宣傳,但『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

科技層出不窮,Facebook換一幅個人頭像(profile picture),使用「hashtag」支持候選人,網上直播,通訊群組內廣發訊息,開支能否計算?若有人「買like」,又是否選舉開支?選舉廣告的界線由誰定奪?所謂『意圖』有沒有客觀定義?

我和網民一樣最擔心的,是政府機關利用法律灰色地帶去自由演繹,選擇性執法,情況猶如我爭取檢討多時的『不誠實使用電腦』一樣,成為網民頭上一把刀,令人不敢表態支持任何候選人,形成寒蟬效應。因為任何在網上與選舉相關的發帖、留言、貼圖、hashtag都理論上可以被視為選舉廣告,就如梁天琦的支持者因網上宣傳而被廉署調查。

過時法例 網民易墮法網

我在四月份曾就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諮詢提交意見,建議參考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為選舉廣告清楚定義,以及為個人政見提供豁免。例如,紐西蘭的法例就刊登於社交媒體的「選舉廣告」提供豁免,認為選舉廣告不應包括在沒有收授款項、非商業基礎上,個別人士在網上發布的個人政見的行為,加拿大亦有類似豁免。

維持公平選舉的法例追不上互聯網發展,而網民需要的是保障表達自由的安全港。選管會和政策局有責任因應科技進步及應用實況更新選舉活動指引,使法例與時並進。

含糊不清的選舉廣告定義對網民或候選人都非常不公平,一來限制了一般網絡言論自由,二來是限制了選舉資訊流通。一般市民奉公守法,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敢在網上討論選情或發表個人意見,有機會令選民在選舉中可獲得的資訊大大減少。公民發表個人觀點、參與選舉的討論,應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政治權利和表達自由,市民絕不應過時法例而承受誤墮法網的風險。

2016-5-23 信報文章

延伸閱讀:
莫乃光議員就《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開諮詢之意見書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