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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的哲學思考

居住權的哲學思考

跟梁柏堅談哲學的實踐和應用,他給我看一篇舊文章(註一),探討哲學訓練對一間機構做Re-engineering時產生何種幫助。

「由於我在出版這個行業,我常問的問題,就是出版是為了什麼,閱讀是什麼,人閱讀是想要什麼,多我一本書和少我一本書的分別是什麼,多讀一本和少讀一本的分別是什麼。」

讀到這一段,不禁會心微笑,哲學人就是喜歡這樣尋根究底。正如我這位朋友所言,問這些問題是相當討人厭的,但他堅持這樣做。他服務的機構並非以牟取利潤為先,有空間追求使命的實踐,重質不重量。這個特點同時是挑戰的源頭。

沒有明確的量化準則為據,如何權衡做事的緩急輕重,如何評價同事表現的孰優孰劣,以至最重要的,如何防止犯上「差之毫釐,謬以千里」的錯誤,都是重大考驗。他深信自己提出的連串問題,有助咬緊任職機構的宗旨和使命,明察秋毫,在出現理想與現實的小偏差時可及時修正,防微杜漸。

我馬上聯想到在政府管治的問題上,同樣(甚至更)需要這種哲學的洞察力和分析力。香港的管治階層向來奉行做大個餅的GDP主義,正是將很多社會價值和大眾權利簡化為數字,作比較,作取捨——這種做法,處於弱勢的人,對社會經濟乏貢獻,很容易被犧牲。最離譜的例子,便是無殼蝸牛的居住權得不到起碼的保障。人的權利都被理解為可憑市場機制解決的商業行為(納米樓有人買就不用考慮居住空間大小的合理性),劏房呎租貴過豪宅,主流社會也見怪不怪,依然抗拒(恰當的)租務管制及善用閒置土地資源的配套/懲罰性措施。

人權不能為經濟發展而犧牲,是公民社會共識,但居住權為何不屬於人權的一部分,便很少有人考究。因為我們社會太受主流經濟學的那一套影響,這些有社會科學光環的經濟學理論不會提出這些疑問:

「人的居住權是甚麼?為何要重視?為何不能化約為產權,再進行交易?經濟發展最終又是為了什麼?做的餅大一點和小一點的分別是什麼,個餅小一點但令更多人受惠是不是不可能,不可欲?……」

後話:有關居住權的分析可參考(註二):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2017)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adequate housing as a component of the 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and on the right to non-discrimination in this context"(A/HRC/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