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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許州官侵權不許網民惡搞?

只許州官侵權不許網民惡搞?

話說在留言中質疑宅TV是否雙重標準之後,網友 Cristina Lam 留言質問我早前轉貼「反斗奇兵」有沒有付版權費,質疑是否我才是「州官」云云。

答案是沒有的,正如《為何有咗腎症?》網友沒有問准版權人就惡搞了歌詞,我也沒有問准版權人就將惡搞歌詞與原MV結合。那麼,這個情況是否等於宅TV沒有取得版權人同意並付費就使用《姆明一族》的圖片?

其實不同,原因有二。

1. 宅TV出帖,屬商行為。

提到這裡,必然有人提出,該帖文並不是甚麼廣告,只是與節日相關,又何來商業、牟利呢?

宅TV由一國娛樂製作有限公司營運,營運網絡媒體,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環節,就是經常發帖,以保持曝光率,及提升觸及率。故此,即使該帖文並不涉及任何廣告成份,但由於是因經營商業企業而作出之行為,所以亦符合商行為的定義。

而《為何有咗腎症?》一例,雖然亦未有取得版權人同意之下便惡搞,而且也一樣的在社交媒體出帖。但由於我本身並不是任何商業企業,也沒有任何營利行為,故此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而政府當初在《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的提案中,也曾提出要符合「未獲許可公開展示」、「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了商業目的」而作出的「二次創作」方會受到處分。當然,被稱為「網絡廿三條」的條款最後不獲通過,但透過了解當初的立法原意,可以清晰知道「商業目的」是決定是否容許「二次創作」的重要元素。

2. 雙重標準

李峻一在留言中的雙重標準,也是耐人尋味。

音樂版權類的作品,就一直有支付版權費用,但圖片類及影片,就以「所有取圖均要先取得版權,創作將會大受影響」為由,不取得版權及不支付費用。不免令人懷疑,是否因為李峻一是音樂人、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亦是主打收取音樂版權為主,故此只對音樂作品的版權支付費用,其餘不同形式的作品就無視?

此外,我一向認為「二次創作」、「戲仿」、「惡搞」等,應該受法律所豁免。事實上,歐盟的版權法例早已規定可以豁免。

但宅TV創辦人之一吳國恩,所擔任行政總裁的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則有不同看法,在此引述︰

有關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於早前完成了討論《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該草案是建議加強保護版權人設置的技術措拖, 禁止他人非法改製電視節目的解碼器, 違者需要負刑責。 至於網上侵權行為, 如以商業為目的亦需受刑事處罰, 如非商業目的, 版權人可通過民事途徑“入稟”法院索償。
任何人未經著作權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的許可, 不得透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有關作品及複製。
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認為有關內容可加強對著作權權利人各項權利的保護, 並作出明確規定, 尤其是將有關保護工作延伸至適用於電腦程式、資料庫或其他資料彙編, 以及在互聯網領域上更好地保護錄音製品製作人的權利, 並適當調整某些犯罪的刑罰幅度、犯罪標的和涵蓋範圍。

一個認為規範「任何人未經著作權權利人、藝術工作者及製作人的許可, 不得透過互聯網方式向公眾提供有關作品及複製。」可加強對著作權權人各項權利保護的協會,其行政總裁有份成立的媒體,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沒有取得版權人同意,也沒有支付版權費用;但該協會卻四處向機構收取版權費,是否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