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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瞞違契 黎智英黃偉強欺詐罪成 押至12.10判刑

涉隱瞞違契 黎智英黃偉強欺詐罪成 押至12.10判刑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二人否認欺詐罪,早前被裁定罪成,今(24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法官陳廣池指本案獲公眾關注,需時撰寫判刑理由,故押後至12月10日判刑。黎涉另案繼續還柙,黃則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判。

辯方:黎僅違反合約責任 非違反誠信

黎智英(74歲)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於2008至2016年期間,即第一項控罪所指時段,力高顧問公司向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繳交的租金總額為逾54萬元;至於2016至2020年期間,即第二項控罪所指時段,租金總額為逾65萬元。

辯方接受蘋果印刷公司本來不應收到上述租金收入,以及力高變相以相對廉價的租金租用蘋果大樓。若以力高在外租用甲級商業辦公室為標準,力高在控罪一的時段的應繳租金為303萬,控罪二時段應繳租金為136萬;若以乙級商業辦公室為標準,控罪一時段應繳租金為244萬,控罪二時段應繳租金為94萬。換言之,力高節省的租金支出為219至320萬。

至於科技園公司所蒙受的的損失,辯方指無法量化為一個金額,只能說科技園未能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辯方另強調,黎的涉案行為僅違反了合約上的責任,而非誠信上的責任。

對於法庭擬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頒令取消黎的董事資格,辯方指黎現年74歲,未來不會涉足於董事工作,因此對取消資格的年期沒有意見。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若被裁定犯了可公訴罪行,而罪行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事,法庭可針對該人頒下取消資格令,區域法院法官可頒布的最長取消資格期限為10年。

官指黎「一封求情信都冇」

辯方簡述黎的個人背景,他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小學畢業,1960年代來港後,在手套工廠工作,其後憑自己努力創立服裝品牌,至1995年成立《蘋果日報》,逐漸演變成香港最暢銷的報紙,屬典型的白手興家故事。而《蘋果日報》對香港報業的歷史和發展佔了重要位置,它在2010年代發展以動畫形式報導新聞,在當時而言是創新做法,後來因為動新聞是「蝕錢生意」,故黎顧全公司生意,把「壹動畫」業務私有化。

辯方盼法庭考慮力高辦公室只佔蘋果大樓總面積0.16%,雖佔用了20年屬長時間,但程度並非嚴重,參與人物亦未能意識此乃違約行為。法官聽畢求情後,指黎「一封求情信都冇」,查問是否有特別原因。

辯方:黃偉強僅員工執行職責 非案中主謀

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今日剛巧是黃61歲生日,他出身於基層家庭,自小有聽覺問題,學業上需比平常人付出更多努力,曾多次應考會考和高級程度會考(A-level),才能升讀及完成文憑課程。辯方指,黃近年曾接受心臟手術及人工耳蝸植入手術,須繼續受醫學監察,由於身體健康問題,黃確診患上重度抑鬱症,加上被捕至今超過2年,對他造成很大焦慮及困擾。

辯方引述求情信及背景報告指,黃過往是循規蹈矩、工作盡責的人,為壹傳媒集團鞠躬盡瘁。對於其行為是否違反誠信,辯方強調黃只是一名員工執行職責,涉案行為不是出於「自把自為」,而是黃徵詢過法律意見和上司後,才回覆科技園稱力高沒有佔用蘋果大樓。

辯方指,黃無論在集團的財政、管理及決策方面均沒有實權,並非案中主謀,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案中獲得個人利益,盼法庭考慮他有良好背景,以及精神和身體狀況,值得寬大處理。

黎智英被控一項欺詐罪。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與黃偉強被控另一項欺詐罪。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

(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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