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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案審訊,該如何理解?

暴動案審訊,該如何理解?

在2016年2月8日的暴動案終於在2018年1月開審,這個星期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進入辯方的Defense case。也許跟台灣的狀況有點類近,在大型社會運動之後,抗爭者及民主支持者必須面對三個問題:一、是如何在法庭之內展述自己的政治理念;二、當司法程序把示威者帶入「有罪或無罪」的個人責任制度時,他們如何面對對個人、家庭及前途的壓力;三、是社會最終如何理解這群被司法系統理解為「罪犯」的示威者。

這三條問題一直在警方開始控告示威者、後來律政司刑期覆核時(即13+3)等困擾著我城。一方面法律辯護涉及非常技術的討論,包括香港行之有效、繼承英國法制的公平審訊、舉證等原則,光要討論就不容易;另一方面,法律人除了要保護司法系統的public confidence,亦要顧及法律圈對於抨撃法庭聲音的猜疑、公眾/示威者對法庭角色的質疑;以及每人在法庭中實際遭受的經驗,結果令有意推動法治討論/進步自由多元價值的法律人進退失據。

香港的情況來說:香港是採英美法系,有一直行之有效的司法系統,採用普通法的法理推論;但這並不等於香港司法必然進步,它對示威者言論自由、示威自由等法理推論可說是日益收窄,例如這次就是增加了考慮「暴力」及維持治安的比重、在《公安條例》下採取比以前都要重的量刑標準-當然,量刑其實是政策,這本身是可以按法理討論,特別是參考ECtHR等就量刑的判決,按合理目的、比例原則等作理解(詳情可見法夢之前的文章)。可是在北京的專制威脅中,司法卻是最強而有力、得人民信賴的盾,故此如進步價值者要作批評,亦會有策略考慮,以免令作為盾的司法系統腹背受敵。代價就是法庭愈趨保守,而法律人卻難以發聲。

在此大環境下,暴動案更顯得重要。魚蛋革命本身是即使在民主支持者中亦備受爭議,就算他有祟高理念,某些人的某些行為的確會受到刑法的制裁。例如A傷人,假如毫無合理疑點的前題下、有證據指證A傷人,他當然應受到與傷人相稱的刑罰。問題是在《公安條例》下被控的示威者,將受到的不但因警方不太嚴謹、「造成混亂」的指證,而且將為「其他人的行為」、因民主運動的張力所帶來的社會失序本身受罰。這是對民主支持者立場上的挑戰,如何論述反抗的界線。如不切割,支持者應如何理解此審判?如何作政治論述?

另,暴動案是第一單以陪審員制度審訊的政治/社運案件。陪審員的責任是考慮經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檢驗後納入的證據,作出比重的考慮後,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雖然陪審員只能考慮法庭上的證據,只是要符合法律原則的、與案情相關的部份也可在法庭審理,但陪審員又比法官更會考慮非法律的背景。制度本身就是為了確保一般人也可如同法官,按所見的證據及常理確定刑期較重的人的罪責。

這制度的實際呈現便是,如果被告親自作供,我們幾乎是可以說是第一次聽到完整的政治理念申述,如果他的確出現在旺角,為何他參與?為何他要作出控方所指的動作?他那時面對什麼?即是說,大眾將再次從媒體中「經歷」魚蛋革命的道德抉擇:示威者是否在行使抵抗權?使用暴力是否justified?公平審訊原則是否可以解決當中的司法爭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