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法律通識:如何委聘大律師?

法律通識:如何委聘大律師?

原題為【覆讀者問】網友問︰「呢單新聞可笑到不得了,但引發我及好多讀者一個疑問︰點樣為之『委任/聘請』一個大狀呢?」

文:法律界基層工人 - Charles
編:Aberdeen

答︰不瞞大家,其實不少律師、大律師以至師爺文員都曾經遇上這種疑問,亦有過一些相關的爭議,最終驚動法律專業團體,甚至到法庭打官司。

讀者們大概都知道,在香港客戶如果需要由大律師(barristers)代表出庭(例如高院或以上的公開聆訊,或者因案情需要而希望有大律師主理訟辯),客戶必須要先行委聘事務律師(solicitors),再由律師轉聘和指示大律師,不可直接聘用大律師。

唯一對轉聘規定的例外,是大律師行業守則認可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工程師、公司秘書、測量師等)可在不需要大律師處理行政雜務、書信來往的情況,以及不在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出庭訟辯等條件下,聘用大律師服務,包括提供法律意見等。

話說回頭,在一般案件中,若果案件需要大律師參與,事務律師會先取得客戶同意,繼而聯絡大律師洽商收費及時間;按照大律師行業守則,如果案件屬於大律師熟悉的專業範圍(例如刑事、公司法、家事法等)、日期沒有衝撞,客戶又同意支付大律師要求的費用,大律師就必須接受委聘,即所謂「不可拒載原則」(Cab-rank Rule)。

但如何算是「接受委聘」呢?按照大律師及律師各自的行業規則,當大律師提出建議的收費獲得客戶認可,大律師原則上就已獲委聘。換言之,大律師獲聘的一刻,並非客戶第一次與大律師見面、第一次開會,或者大律師收到相關法庭文件材料的時候,而是取決於雙方是否已經在收費條款上達成一致的一剎;此外,如果客戶或代表律師只是暫時要求大律師預留日子,但沒有答應委聘,大律師同樣不算已經受聘,亦未可以獲聘的名義收取費用。

一旦大律師已獲委聘,律師會盡快(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上庭前)向大律師發出委聘書(Brief),載明雙方同意的收費金額及包涵工作;一旦委聘書已經送達予大律師,大律師就有權按委聘收費。大律師費用會一如其他由律師行代為墊支的費用(disbursements),例如專家報告費用、查冊費、影印費等,詳列在律師行發出的帳單上;依照行規,即使客戶未清繳費用予律師行(包括由律師行收取的律師費),律師仍負有責任要支付大律師的委聘費用。

因此,一般執業律師及大律師,會十分小心地處理和應對市民的查詢,尤其不得不防在未獲正常委聘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的「指示」或者向其「提供意見」。除了擔心「白做」而分毫不獲,更重要的是惟恐在準備不周的情況下,誤越界線而造成專業失當,甚至連累對方輸掉官司。

相關新聞:
【法庭影相】內地女指已聘請艾勤賢 大狀澄清僅在升降機相遇遭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