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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不是「無牙老虎」?法夢話你知啲「牙」係邊~

國際刑法不是「無牙老虎」?法夢話你知啲「牙」係邊~

文:K、Tyrion、腸
圖:新疆和田的中國軍警。 AGENCE FRANCE-PRESSE — GETTY IMAGES

前篇提到國際刑法罪行的原則。這篇續談國際刑法的實際執行,例如國際刑法的效力及其他具體問題。

國際刑法當然有其歷史根源。二次世界大戰後,列強(主要是英、法、美、俄)為了審判德國納粹及日本戰犯,在紐倫堡及東京設下法庭,創了以在國際層面審訊國家首腦,並於審訊後將其處決或監禁的先例。國際法庭的建立因而在法律世界內被認為是極破天荒的發展,尤其是1945年的紐倫堡審訊不只將劊子手加諸制裁,亦同樣把參與大屠殺的長官繩之於法。(比較可惜的是,在二戰中積極參與戰爭、發戰爭財的企業公司,至今仍沒有國際法律可以直接追究他們的責任。)

其後,聯合國創立了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及後各國亦透過《羅馬規約》成立了國際刑事法庭;這些案例及實踐累積成一套發展漸見成熟的國際刑法。

(一)國際刑事法庭

當然首先,正如大部分其他國際條約一樣,國家要自願簽署《羅馬規約》,才會受《規約》的條文約束。這一方面不能強迫,就如中國、美國等疑似已經犯下不少國際罪行的國家都拒絕簽署《羅馬規約》及其他聯合國下的人權公約。國際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往往是備受爭議的問題。國際法庭只有在國內法、國內法庭都無意或無能執行國家刑法的情況下,才會介入。而審訊也須各國積極配合才能完成。於Kenyatta案中,檢察官曾向肯雅共和國的時任副首相提告,甚至連控罪亦已被法庭確定,但法庭最終因肯雅政府拒絕合作給予證據而須撤銷控罪,Kenyatta後來成為了肯雅共和國總統,直至現在。

但這不當然代表《羅馬規約》是紙老虎。國際刑法法庭的檢控官有權主動搜證及提出檢控。當法庭檢察官認為有合理理由立案,他在審前聆訊中已經可以提出要求檢控,並開始接納受害人的口供。

一旦檢控官發出了根據《羅馬規約》作出的拘捕令,《規約》的締約國便有責任拘捕及將有關犯人移交位於海牙的法庭。例如在2016年南非最高上訴法院就曾就該國政府在《規約》下的責任裁決,指政府不能任由被國際刑事法庭通緝的蘇丹總統Al Bashir自由進出南非,而必須按法庭09年發出的拘捕令將其拘捕。所以國際法及國內法兩者可以亦應該互相配合,以落實《規約》的目的及宗旨。

(二)聯合國

除了檢察官在提告上有角色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按《規約》第13(2)條亦可以以有需要「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為由,把案件轉介至國際刑法法庭。此權力之大,甚至可以無視個別國家的意願,將從未簽署《規約》的國家官員,強制送上海牙法庭。

然而,此舉要成功,須克服的國際政治壓力只有更巨大。聯合國安理會如此行事,須先得到五個常任理事國(包括中國)及會內大多數國家的贊成。換言之,中國有否決權停止《規約》下對中國官員的檢控,所以最終是否提告通緝還是有政治因素。

但請先不要悲觀。

中國無疑了解其在國際刑法下的角色及責任。事實上它也一直扮演積極的觀察者,甚至曾有意執行國際刑法法庭的通緝令,把他國的元首級戰犯交予法庭。而且中國在之前的國際刑法案件中亦有參與,在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亦有中國法官參與,可見中國不是從根本上反對國家必須遵行國際刑法的責任,亦自知不能為之。

(三)國內法

再者,在歐洲各國亦有國內法庭行使「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檢控國家級罪犯的先例。現時在這方面最先進的莫過於荷蘭。他們國家行歐陸法,有獨立的國際刑法罪行,檢控及法官都積極為國家向罪犯作檢控,甚至有獨立的國際法部門,向殺害荷蘭人的罪犯或走到荷蘭境內而有足夠證據提告的犯人作審訊。

同是行歐陸法的比利時在03年亦曾有幾乎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轄權,可向所有極嚴重罪案作檢控。在03年,其國會改變了法律,限制了法庭針對罪惡的權力,但亦無阻比利時法官在Habré案遠走到乍得共和國調查。

未來?

雖然未必即時見到審判的可能,但國際刑法可以構成國際輿論壓力,以實際行動要求元首負責;同時眾多受害人亦有可能見到公義伸張的一天,對受害人的幫助也不少。在講求法治的中國,也要解釋為何犯罪者不會入罪的問題。

最重要的是,這讓NGO多了介入的可能,除了以人道理由幫助他們脫離困境,NGO在法律倡議、收集受害人口供、保護證據等工作,令NGO工作者及法律工作者從刑法角色停止極嚴重的罪惡發生。從國際刑事法庭中,代表受害人的律師都表明,刑事司法正義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