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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之辯——社會成本與政府權力的反思

電子煙之辯——社會成本與政府權力的反思

上一篇文章提到,我是痛恨煙草的,但卻反對禁制電子煙。近日就此和友人在公共健康政策層面討論了一番,特撰文整理思緒。

友人指出,政府或有計劃全面禁制煙草產品,禁制新煙草產品是步驟之一。我贊成無煙城市是理想的,但在香港卻遙不可及。香港仍有約六十幾萬煙民,佔人口近一成。同時,無意戒煙的比例正在上升(根據政府統計處《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報告書》)。一個超級遙遠的目標,竟能合理化現時以雙重標準去禁制電子煙同時包容更有害的燃燒煙草存在?以一個幻想出來的目標作為理由,去達到即時政績,確是港府的一貫做法。好像土地供應之辯,政府誇大土地需求,以高估出來的千二公頃,合理化填海、開發郊野公園及公私營合作開發農地。任期完結就無仇報,八萬五不講就不再存在,一向是香港政府的風格。要是有無煙城市這種幻想,應直接禁制燃燒煙草,而非欺善怕惡,阻礙難以戒煙的煙民轉食害處較少的電子煙,務求在短期內取悅討厭煙草的人。

友人指出,電子煙害處較少的概念令人有錯誤的安全感,容易嘗試,合法化是變相鼓勵,會增加煙民數目。我首先指出燃燒煙草是合法的,但沒有人會認為政府鼓勵人吸煙。合法化和完全自由流通有一段很大的距離。要是擔心青少年誤會電子煙較健康就等於可以開始吸食,大可以限制電子煙出售年齡至廿一歲或以上,也可以抽取和燃燒煙草一樣高的稅款。要是我們能夠接受現時燃燒煙草在市場上的合法銷售狀態,不即時禁制,為何不對電子煙作同樣甚至更嚴格的規管,而認為政府有權將這種害處較弱的煙草產品即時定性為非法呢?

其次,法律規限背後總有其依據,而電子煙合法可以是代表政府對煙草產品的處理沒有採用雙重標準,亦代表政府對個人自由的維護。社會若將此曲解為鼓勵人吸煙,那是公民教育要處理的課題。最近,律政司同意,與十六歲以下男子肛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卻只是判囚五年,是違憲的法律條文。若與十六歲以下男子肛交罪的罰則在未來有所緩降,是否又要考慮到此舉或會鼓勵人與十六歲以下男子肛交?我們知道不需要,是因為我們相信社會的道德教育已經足夠,令絕大多數人理解到該行為的不當。同理,若電子煙合法化產生了鼓勵人吸煙的作用,那是代表我們的公民教育失敗。

友人指出,吸煙者對身體作出自我殘害,帶來的醫療成本很高,政府應考慮社會的成本效益,禁制煙草。這一項論點是使我最為驚訝的。(我並非完全反對煙草非法化,而是想聚焦於這種關於社會效益的思維。)個人的不健康,提高了社會的醫療成本,就代表政府有權插手個人的生活,去提高每個人的健康程度嗎?根據這種邏輯,在煙草之後,下一步是否輪到肥膏很多的煙肉和膽固醇很高的四黃月餅要被禁制?關愛座應該變成一種法定座位嗎?打尖應該刑事化嗎?遲早一日,我們都要被逼失去生活得不健康的權利,去為整個社會省下成本。政府為市民決定生活方式,來提高成本效益的權力到底有沒有盡頭?我們痛恨煙民,卻不能讓這種對立成為輕易增加政府權力的理由。

要是香港真的能夠變成無煙城市,我當然是歡喜至極的。但是,在禁煙的話題上,我們必須警惕「由政府決定我們如何為社會犧牲個人自由」的想法。不然,遲早有一日,每個人都只能根據科學為我們提供的最健康方式進食、運動和作息,去成為社會上最健康的勞動力。要是我們對吸煙者提高社會成本的不滿,簡單地轉化成對政府干預個人生活的授權,將會出現非常危險的專制境況。「成本效益」是可以無盡地追求的,但我們應該盡量透過公民教育和覺醒去達成,去令公民變得更有責任心,為社會的共同利益貢獻。尤其是當香港政府已經沒有多少民主想法,立法會亦已經失效,我們更加不能無盡地增加政府在個人生活中的權力,使政府成為市民的家長,由家長式管治,慢慢走向極權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