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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實豐樂圍案:濕地有無淨損失?

長實豐樂圍案:濕地有無淨損失?

今日與譚凱邦在高等法院聽審。是次審訊為譚凱邦司法覆核城規會批准長實發展的決定,整個案的一部分。

公眾對此案無甚印象,是由於排期聽審都排了五年。

審訊打幾個技術位:

1. 長實用幾個魚塘合併,騰出約4%土地以符合「沒有淨損失」,但由於塘壆也是生態價值一部分,因此在濕地功能上是有淨損失的。

然而代表長實一方堅持城規會早已考慮過範圍上的損失與功能上的損失,而只要交由專家打理,則可補償此損失。而且環境報告和保育方案都已在城規會通過,已經不必再質疑。

2. 在WWF 跳船後,長實並不能符合城規會批准的條件「有環保中介配合」。譚凱邦形容為「沒有新娘子的婚禮」。而代表長實一方表示,是次審訊只是審「機制」,長實一時之間找不到環團夥伴,但城規會照通過,可以容讓長實批出租賃(lease),稍後再找合適的團體填補空缺。而且城規會委員的時間很寶貴,不應用來了解甚麼環團合適,用甚麼方法保育。甚至稱必要時,長實注資的環境保育基金可sit in 自己擔任該空缺。

代表譚凱邦一方則認為,條件之一的「容許公眾進入以休憩並實施適當的管制」表示批准條件要求知道管制的方案,在夥伴團體缺席下此條件不能被滿足。

3. 到底拉姆薩爾濕地「沒有淨損失」的條件,是否周同時包含範圍上的損失與生態功能上的損失。此項雙方就文件的不同銓釋作辯論。代表長實一方認為,城規會已表明以「發展」換取對濕地的管理,因此不應考慮完全不發展的選項。而且表明,城規會也認同損失無可避免,而容許發展濕地是為了補償在生態功能上的損失。

4. 是次審訊並沒有提及環評忽略屈翅螢及城規會有否做好把關角色等等。基本上,環保署,漁農處,環評機構全歸類為「專家」(experts),而缺乏探討其限制或利益衝突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