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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辯方:催淚彈後被告呼籲市民離開 不應因自發示威被定罪

【佔中九子案】辯方:催淚彈後被告呼籲市民離開 不應因自發示威被定罪

(資料圖片,攝:Manson Wong)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的雨傘運動中,「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人被控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代表前學聯常務秘書鍾耀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雖然警方就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是憲法賦予市民示威集會的權利不會因而被褫奪。警方施放催淚彈後,鍾耀華呼籲市民離開現場,但是市民繼續聚集,可見這是一場自發的大型示威。

張秀賢代表律師:證據不足

代表第六被告、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結案陳詞指,當時公民廣場被視為私人地方,因此很可能張只是在私人地方造成妨擾,不一定是「公眾妨擾」。

潘指,警方在9月26至28日已封鎖了添美道及政府總部外道路,而影片顯示張只呼籲市民留守添美道、「重奪公民廣場」,又不斷強調集會已獲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潘表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在添美道外的短期和和平集會所造成的干擾是公眾不可容忍的。

潘指戴耀廷在9月28日凌晨宣布「佔中啟動」後,張在大台上說「佔中從佔領政總開始」,又表示當政府不願重啟政改,才會把行動升級,當時張喊叫的口號仍然是「重奪公民廣場」及指出學生領袖周永康、岑敖暉和黃之鋒仍然未獲保釋,顯示張沒有煽動市民不合理地造出「公眾妨擾」;此後,群眾開始佔領更多的道路,但是控方再沒有有關張秀賢的影片提供。

鍾耀華代表律師:警方不允許集會無損示威權

代表第七被告、學聯前常務秘書鍾耀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市民於9月26至28日被拒絕進入公民廣場,他們於公民廣場外的集會是行使憲法賦予的示威、表達自由,即使警方就集會申請發出了「反對通知書」,憲法賦予市民集會的權利並不會因此而被褫奪。

戴指警方施放催淚彈後,鍾呼籲市民離開現場,而不是呼籲他們留在防線前對抗警方,但是市民沒有離開,反而再度聚集,顯示事態發展下去成為了一場自發示威。

戴又指,控罪含有法律上的不確定,比如台上的被告呼籲「支援學生」、帶食物來集會、發送訊息等,意思並不一定是叫人前來作出公眾妨擾,但是控方以此作為證據。此外,台上的發言者不一定預計到他們的呼籲會令帶來怎樣的事態發展,如果發生意料之外的事,責任不在他們。

代表第八被告、社民連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呈堂影片可見黃呼籲群眾保持冷靜、不要跟警方起衝突、被捕時不要反抗等,顯示控方沒有足分證據證明黃有意圖煽動其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李永達代表律師:警方封橋 市民自發橫過夏慤道

代表第九被告、民主黨李永達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控方以「公眾妨擾」的罪名起訴一個公眾集會是不恰當的,公眾示威要透過干擾來獲得社會注意,所以一定會影響到別人的生活,而本案更是有關爭取民主、抗議人大八三一決定的事件。蔡將示威比喻成咖啡,而大型示威則是特濃咖啡,是密集的、人數和情緒會不斷地發酵,如果將示威行動必然會帶來的「妨擾」,成為「煽惑公眾妨擾」定罪的理由,便會賦予日後政府更大權力去侵犯市民集會權利。

蔡指,《公安條例》規定市民在示威集會前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目的是為了讓警方在事前能更有效地安排改道、人手等措施,以確保遊行集會能順利進行,而不是賦予警方權力去表明禁止或批准該遊行集會申請,因此為市民提供有利環境去舉辦集會遊行,是警方的職責。蔡指本案是有關一場自發的示威,市民在緊急及重大的形勢下,需要對政府作出即時的回應。

蔡指,影片拍得李永達在9月28日於添美道及夏慤道交界,呼籲對面馬路的市民橫過夏慤道,但是控方證明不到對面馬路的人是否真的聽到李永達的發言,如果沒有直接的溝通,便不能構成「煽惑」控罪。此外,蔡指示威者只是希望接近政府總部去參與集會,表達訴求,但是當日警方封鎖前往政府總部的天橋,唯一的方法就是經過夏慤道馬路。蔡指示威者是自發和無可避免地橫過夏慤道,李的發言只是建議前往政總方案或是建議亂過馬路,並不是計劃長期佔領馬路。

其後警方向夏慤道的群眾施放催淚彈,蔡指,沒有人預計過這會引發規模更大的佔領運動。

蔡強調,法庭必須理解,某人喊叫口號並不是要將口號內容付諸實行,比如李永達與群眾一起叫「梁振英!下台!」時,並不代表群眾要動用肢體武力將梁振英拉下來。蔡指,喊叫口號是一種表達,希望某些期望可以實現。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希望明天作陳詞回應。法官陳仲衡問辯方律師有否意見時,代表陳健民和朱耀明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立即站起來欲表示無反對,但陳官打斷,說:「要先問戴教授的意見。」隨即引來哄堂大笑。

由昨日開始轉為無律師代表的戴耀廷表示,立場跟其他辯方律師一樣。陳官批准案件押後至明早。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