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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慶祥法官加強對跨性別人士污名化實在可悲

區慶祥法官加強對跨性別人士污名化實在可悲

題為編輯所擬。

區慶祥今日在Q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2019] HKCFI 295裁定,入境處拒絕為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符合其人權,並無違憲。

區在判詞第54-78段稱,如果容許跨性別人士自我定義性別,而非透過全套性別重置手術此所謂「唯一客觀上確定的標準(only objectively ascertainable criterion)」確認性別,法律上屬不可接受。

其實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院早已嚴正駁斥此說。

安大略人權審裁處在XY v Ontario(Government and Consumer Services),2012 HRTO 726第247-252段中批評,其實「變性手術」本身亦難言屬性別改變的客觀證明。事實上,即使已經進行了「變性手術」,現行香港法律亦沒有自動承認相關人士認同的性別;入境處在手術之後仍然保有酌情權,基於其主觀判斷,「按個案的個別情況」決定應否承認該性別:參見入境處有關申請身分證的常見問題「問題22」第(f)段

這證明制度本來就容許手術以外的(主觀)因素影響一個人認同的性別是否獲得承認,而政府明顯並不認為如此做法有何困難之處。無論如何,廢除「客觀」的手術規定對政府運作會有何影響,不可純粹憑印象靠估,政府必須提出有力證據,證明會對其造成不合理的困難。現在一方面接受醫生的主觀判斷為制度的一部分,但另一方面拒絕接受當事人真正的個人意願,是自相矛盾。

XY案的邏輯後來獲艾伯塔王座法院在CF v Alberta(Vital Statistics), 2014 ABQB 237確認。BR Burrows法官難以想像在跨性別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上記錄其真正認同的性別有何害處,認為原則上沒有理由堅持在身分證明文件上記錄其原生性別。既然政府同意只要進行了性器官手術即可改變官方文件上的性別,那原生性別作為歷史事實的重要性,明顯沒有高至必須將跨性別人士排除在外。

正如安大略人權審裁處在XY案中(第171-172段)指出,強制手術規定除了邏輯上的必要性成疑外,該規定的效果必然是延續跨性別人士一直以來遭到的歧視、不利、偏見和定型(即使其目的不是歧視)。該規定等同告訴跨性別人士(和整個社會),除非他們以手術改變其身體(尤其是其性器官),否則他們的性別身分不是有效、正當的身分,社會有權不予任何尊重。這種定型正是跨性別人士社會污名的根源。

法院原應以守護公義為己任,偏偏現已貴為上訴法庭法官的區慶祥選擇確認、加強對跨性別人士的污名化,實在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