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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借台灣兇殺案 容許移交逃犯至大陸

保安局借台灣兇殺案 容許移交逃犯至大陸

農暦年假期結束,焦點新聞不多,保皇派把握時機扔出兩個「炸彈」,先是葉劉淑儀和工聯會麥美娟的「房委會已出售商場租務管制私人條例草案」;昨日民建聯接續出招,陪同在台被殺港女的母親開記者會,要求政府盡快修訂《逃犯條例》(1)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2),令港府可以將正被扣押的疑犯移送台灣受審。

民建聯開記招的時間明顯跟特區政府預先夾好。保安局同日就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3),提出兩個具體修訂方向,包括(一)與沒有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地區進行「單次移交」安排時,只需特首秘密授權就可突擊拘捕並交由法庭判斷是否移交,立法會無權過問;及(二)單次移交逃犯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保安局串同民建聯走的這一步,表面上是為女死者主持公道,實際上是為北京政府一次過打通「從香港移交逃犯到大陸」以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兩道政治缺口的大謀略。

首先我們需要簡單了解《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立法背景。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香港人和各國都關注香港是否能維持司法獨立,其中一個重要部分是引渡罪犯制度,包括中港兩地之間,以及香港和海外其他國家之間的引渡制度。前者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開始商討,後者則由港英政府在主權移交前透過上述兩條法例來確立。這對組合的實質效果是「避開爭議,維持現狀」:一日中港引渡協議未談妥,香港人就不用擔心被引渡回中國大陸受審及服刑,同時間在1997年已有的海外引渡安排繼續有效,特區政府也可按《基本法》第96條自行簽署新的協議。

主權移交21年,中港引渡協議一直沒有結果。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在2016年5月書面回覆梁家傑議員時指出:「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尚在商討有關安排。由於兩地的法制有所差異,而移交逃犯安排所涉及的問題亦很複雜,商討工作必須小心進行,各項細節亦必須仔細審視......由於現時香港特區與內地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而香港特區亦沒有相關法例授權,特區政府從未曾將逃犯移交到內地;在相關安排正式立法及生效前,也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內地。」(4)

另一邊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註釋也講明適用範圍是「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5)

眼利的朋友會留意到,上述引文都沒有提到台灣;如果你是台灣人,無論親什麼營,大概不會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看,目前的《逃犯條例》根本就可直接用來處理單次引渡安排了,為什麼這宗發生在台灣的兇殺案會成為香港政府修例的藉口呢?

保安局在昨日公布的文件第7b段隱晦地點出問題的關鍵:「現在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兩條條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之間,因此不容許我們處理台灣殺人案的請求」(6)。當特區政府將台灣硬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引伸出來的意思就是,要解決不能由香港引渡到台灣的問題,就必須一併解決由香港引渡到中國大陸的問題。台灣兇殺案成了特區政府的「支點」,一下子撬開了懸擱超過21年的中港引渡問題。

時任副首席檢控官韓達忠在1996年立法局法案委員會審議《逃犯條例》時表明,「當局將會就香港與中國之間的引渡安排另行立法」(7)。保安局這次也不敢明言修例建議等於為香港與中國大陸訂立移交逃犯安排,他們還是用隱晦的語言說:「我們建議刪除這現有條文的限制(廸按: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不適用),這樣特區將有法律基礎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並且與該等司法管轄區進行個案協助」。(8)

「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包括台灣,也順便包括中國大陸。簡單說,若果立法會真的通過刪除條文的限制,北京政府將可正式和合法地要求香港政府拘捕及引渡藏於香港的大陸逃犯回大陸受審,像肖建華和李波一類之前要靠「強力部門」夾回去的事情,以後可明正言順地通過香港法庭來判斷和進行。呢鋪「賊佬試沙煲」也算玩得夠大了吧!

除了可能打開從香港移交逃犯到中國大陸的潘朵拉盒子,作為藉口的這宗台灣兇殺案,也會變成民進黨政府的政治難題。當特區政府以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將兇殺案疑犯引渡到台灣的前提,蔡英文總統是接受還是不接受?最終如果台灣因為反對前提而拒絕引渡,到時再找李慧琼和周浩鼎算帳會否遲了一點?

死者家屬日復日承受的痛苦,實在難以想像;然而保安局的修例建議影響非常深遠,絕不能隨便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