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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恐違禁止酷刑國際公約責任

修訂《逃犯條例》恐違禁止酷刑國際公約責任

近日香港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取消對中國「其他任何部份」嘅適用限制,令香港可以同中國大陸制定安排,將身處香港嘅人引渡至中國審訊同服刑。即使唔討論中國經常濫用刑事司法制度打擊異見者嘅政治問題,就一般刑事制度同人權保障以言,修例好難滿足香港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嘅責任。

針對中、港、澳之間移交逃犯問題,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喺 2015 年 11 月審議中國(包括香港、澳門)人權狀況之後,發出結論要求香港:「……有充足的法律保障措施、適當的司法監督機制……從而保護逃犯……移交後不受酷刑或虐待。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逃犯……移交後有受到酷刑或虐待的危險,中國香港不應將該逃犯移交給中國大陸」。值得一提嘅係,審議期間,中國代表團表示,三地移交逃犯係中國主權「內部事務」,禁止酷刑公約唔適用。但當然,委員會無同意到中國嘅見解,照樣喺結論中提出三地移交逃犯要符合禁止酷刑公約嘅要求。

對中國大陸刑訊迫供嘅情況,禁止酷刑委員會大約有以下結論:雖然中國法例上唔接納迫供作為證據,但當被告曾被刑訊迫供律師要申請排除證據時,中國法院往往將舉證責任推翻落去被告身上,令非法獲取嘅證據、供詞無法排除。再者,喺實際操作上,中國判刑事案經常過度依賴嫌疑人作供自我招認,而非主要靠客觀嘅證據。更令人擔心嘅係,中國政府人員實施或者默許對犯人實施酷刑,目前無明確嘅刑事責任。

雖然香港《逃犯條例》有提到逃犯可以提出酷刑免遣送聲請,但可惜,香港《入境條例》下酷刑聲請嘅國家對象係唔包括中國。

自從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2016 年初發佈對中國嘅結論之後,不但未見中國刑事制度有參照聯合國建議去改革,反而,喺司法系統外,新疆「再教育營」不斷傳出被關押維族人受不人道對待嘅消息。可見,中國未有誠意去落實《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嘅責任。

基於香港同中國之間權力關係嘅差距,再加上近年中國粗暴跨境捉人嘅情節,假若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取消對向中國引渡逃犯嘅限制,難以想像香港有方法可確保被移交者喺中國大陸將無「酷刑或虐待的危險」。我認為,為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出關於移交逃犯至中國大陸嘅要求,相反,應該係要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先改革處理自身刑求辦案問題,香港先有條件去確保移交犯人去中國之後無對面酷刑嘅風險。

最後,補充小小背景:喺 2015 年開始,傳媒報導香港、澳門政府之間傾緊一份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當中有移交逃犯嘅部份),但兩地政府都唔肯公佈內容。而為配合協議,澳門政府曾經想立區際刑事互助法法案,允許同中國大陸、香港同台灣移交逃犯,但法案交入澳門立法會後,喺 2017 年中極旱有以「技術」原因喺未有任何表決前撤回。而新澳門學社喺 2015 年藉著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中國(包括香港、澳門)實施《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情況嘅機會,向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報告,提到三地移交逃犯協議唔透明嘅問題。隨後,委員會正式向中國提問同作出以上結論。

原載於2019年2月22日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