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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話人發言垃圾,但唔可以話人垃圾

可以話人發言垃圾,但唔可以話人垃圾

題為編輯所擬。

於今日《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上,負責主持選舉的委員涂謹申議員詢問郭偉強議員:「你頭先係咪有一句說話話我係垃圾啊?」

郭語帶嘲諷地回覆指:「主席,如果你係聽得清楚,你隻耳咁靈既話,我係叫你唔好扮垃圾,比返少少尊嚴自己。」

最終郭被涂裁定為使用具冒犯性及侮辱性的言詞。(編按:最後郭被涂下令趕離場,郭自行離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1(4)條規定:

「凡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即屬不合乎規程。 」

從立法會過往的行事方式可見,「垃圾」本身似乎並非「不適宜在議會使用(unparliamentary)」的言詞,但將另一位議員的個人質素或品格形容為「垃圾」,則構成「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

於1999年12月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時任立法會議員程介南投訴另一位時任立法會議員楊森在發言中幾次形容他和曾鈺成「所說的根本是垃圾」及是「垃圾的言論」。

時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於其裁決指「“垃圾的言論” ... 這詞句不足以構成對議員***人身***的冒犯」:《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 1999年12月1日星期三》第1276-1277頁(強調後加)。

於更近期、2016年5月1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時任立法會議員陳偉業以「垃圾局長」稱呼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被另一位時任立法會議員葉國謙指於「發言時使用冒犯性語言」。

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指「出席[立法]會會議的政府官員與議員享有同等地位,所以議員發言時,不應對出席的官員使用冒犯性語言」,並向陳偉業「提出警告」,即變相裁定以「垃圾」一詞形容出席會議上的另一議員,屬「***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語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第6918-69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