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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回應建制派議員要求內會指示由某一位議員主持會議

進一步回應建制派議員要求內會指示由某一位議員主持會議

就建制派議員去信內務委員會,要求內會向法案委員會作出指引,指定由建制派議員石禮謙主持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主席的選舉,一直主持會議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進一步回應如下︰

一、若建制派議員認為他主持於本周二舉行的法案委員會會議的任何環節有違反議事規則理應即場提出,然而當日會議上沒有一位議員提出他有任何處理不恰當的地方。

二、換言之,建制派議員是在會議過後憑印象對他作出指控,是徹頭徹尾的「莫須有」指責,雙重標準和「輸打贏要」。

三、《議事規則》第75(8)條指內會可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guidelines)」,而「指引」和帶有強制性質的「命令」或「指令」在法律上有明顯分別。

四、2007-2008年度時任立法會法律顧問曾指出,第75(8)條所提述的指引「旨在作一般參考,但對(法案)委員會並無約束力」。而時任內務委員會主席近日亦表示「《議事規則》只說法案委員會要 『考慮』指引,但沒規定必須跟從,故指引不具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