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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和有權主持會議 討論內會指引

有責任和有權主持會議  討論內會指引

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剛向《逃犯(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所有委員發信,指現時沒有委員可主持該法案委員會去處理是否採納內會昨天提供的指引,但之前一直主持有關會議的最資深議員涂謹申,反駁指陳維安的理據牽強,是偏幫保皇黨議員輸打驘要之舉,因為內會的指引是關乎主持會議以選出主席,而不是「其他事務」,正正是屬於他作為主持的份內事務,他是有責任和有權處理,由法案委員會在會議上討論內會的指引。

涂謹申指出:

一、該法案委員會根本並不存在沒有委員可主持會議,以處理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因為內會提供的指引主要部分是關乎「主持該法案委員會主席選舉,直至選出主席為止」,故不是其他事務,而是屬於「主席選舉」的事務,故按《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亦應由他作會議的主持人去處理,正如過去兩次會議,他都在處理關乎「主席選舉」的事務 。

二、 根據《內務守則》附錄IV第3(a)段,在法案委員會的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出席委員中最先者須主持選舉。而第3(b)段則訂明,在進行補選主席時,如果沒有副主席或副主席出缺,出席委員中最先者須主持選舉。按此邏輯,在法案委員會的首次和其他會議上,凡涉及選舉主席的事務,應由出席委員中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因此,不存在在其他會議沒有規定或安排。

因此,涂謹申認為按現時的《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他是百份百有責任和有權主持法案委員會會議,以討論內會提供的指引,以選舉該法案委員會的主席。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