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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汶澤,其實佢講得無錯

杜汶澤,其實佢講得無錯

編按:「杜汶澤 喱騷 Chapman To’s late show」今早發出聲明,向程美段致歉,承認曾有口頭承諾於演出後一星期內支付演出費。

先前杜汶澤就著被指欠薪的指控,公開向程美段反擊,並呼籲各位同行要小心,避免日後因小事而被人向媒體公開。此言一出的確引起巨大風波,令不少特別從事音樂或藝術表演行業的朋友覺得杜無疑是乘機向追糧員工封殺。

剛剛杜汶澤再次發文,直言過去從來沒有承諾出糧時間,而且有不少圈外人並不了解娛樂演術行業出糧時間的習慣及運作,無疑是『唔撚識又招鳩積』。其實,佢又真係無講錯,他只不過是坦白地指出這一行的所謂「行規」,或者是「行業陋習」:拖糧。

在作任何表達前,可以先參看《僱傭條例》的條文。在 《僱傭條例》第22條「工資期」的條文指出:

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可見所謂的糧期多少,的確可以雙方協定為限,但如果有任何工作就正如杜在fb所指『從來沒有承諾出糧時間』,那就沒有任何原因去支持公司一方在工作完結後三個月才支薪了。因此在《僱傭條例》第23條 工資的支付日期內已明確表明,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故此,在法例下,我們明確地得出一個認知,就是任何工作,除了有相反證明,否則工資期一向以一個月為準,而且在工作完結後七天內就要找數。

然而,文化創作甚至藝術行業,有不少人總不會依照法例的的要求辦事。內行朋友都知道,杜所言「三個月雖然不算早,但在行業當中,絕對不算遲。」的說法也是正確的,因為在行內有不少人以行規自居,指出因為需要資金周轉,或者聲稱收益未完全收取為由,無視法例要求和員工財務情況,而多番延遲支付工資,短則一頭半個月,三個月是常態;長則一年半載都未必可全數收會欠薪。所以如果能夠拍心口向員工說「三個月雖然不算早,但在行業當中,絕對不算遲。」,在文化演出界別,可說是效好的保證,因為有更多朋友,等到2046仍未知道薪金的去向。

工會過去也處理過一宗琴行欠薪,僱主在勞工處也是名言行規所立,任何工資必需例押一個月。但是行規從何而定?無人知。有何跟據參考?無人知。只知道有很多人聲稱「行規」 ,十居其九都心懷不軌,例如先前地盤行業常有人以「 行規」 為由收取求職者介紹而被廉政公署檢控定罪。如果行規是多麼的堅實,又為何有人執行慣例而被判定罪甚至入獄?

不少行業有行業慣例,用大陸字眼就是所謂「潛規則」,有些行業潛規則是開工工資要八折出糧,回水給老闆;有些行業潛規則是要欠薪多個月,有些行業的潛規則要和老闆共度春宵。我們常聽過不少潛規則,或少不免要屈服在這些無理要求下。但我經歷被剝削的道路後,是否需要用同樣手段對待後人?

所以杜汶澤講得無錯,佢只不過去道出行業最真實的一面。作為唔撚識又招鳩積的外人,可能對這些所謂行內習慣及運作毫無認識。但起碼我們是否在娛樂圈,任何勞動者都應有保障,更不應該有這一種以行業運作自居而施行的不合理對待。當然,如果如杜汶澤所言工作跟本沒有協議出糧期限,但有任何僱主代理人代表公司作出承諾,但又以行規自居反口?那就是另一個涉及誠信的問題了。

不過,現在文化藝術行業,誠信何價?有不少朋友因為一個信字做完job,被拖數直至永遠,可能問問身邊這些朋友,就大約略知一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