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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據分析中國與外國的引渡現況以及《逃犯條例》是否真的存在法律漏洞?

從數據分析中國與外國的引渡現況以及《逃犯條例》是否真的存在法律漏洞?

本文目的並不在於支持或反對《逃犯修訂條例》,筆者只希望透過客觀數據,讓讀者能夠更清晰明白《逃犯修訂條例》當中的兩個爭議,包括「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引渡現況」,以及「《逃犯條例》是否真的存在法律漏洞」。

i. 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引渡現況—「簽署」與「生效」之別

根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說法,中國已經與55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並與64個國家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因此,與中國內地簽訂「引渡協議」,在國際社會上並非罕見。

李局長所提出的數據,是正確的。但值得補充的一點,是「簽署」(accession)與「生效」(ratification)兩者是不同的。「簽署」(accession)是一個「行政決定」,代表着當地的「行政機關」願意與中國訂立「引渡條約」(extradition treaty)。但這個「行政決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生效」(ratification)則代表當地的「立法機關」(即是「議會」)亦認可「行政機關」的決定。在很多民主國家中,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所以政府的決定需要被「民選議會」認可,才可以正式生效,才可以有「法律效力」。因此,中國雖然已經與55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但當中只有37項條約已經「生效」。為方便讀者了解數據,筆者於此列舉已經「生效」的37個國家:*

「生效」國家
西歐: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俄羅斯、羅馬利亞、葡萄牙
東歐:烏克蘭、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立陶宛、波黑
亞洲:泰國、南韓、柬埔寨、老撾、印尼、菲律賓、蒙古
中亞:吉爾吉斯、塔吉克斯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阿塞拜疆
中東:阿聯猶、巴基斯坦、伊朗、阿爾及利亞、阿富汗
非洲:突尼斯、萊索托、納米比亞、安哥拉、埃塞俄比亞、南非
美洲:秘魯、巴西、墨西哥

「簽署」但並未「生效」 國家
西歐:比利時
中歐:奧地利
亞洲:斯里蘭卡、越南
中東:土耳其、塞浦路斯
非洲:摩洛哥、剛果、肯尼亞、塞內加爾、毛里求斯、津巴布韋
美洲:智利、阿根廷、格林納達、厄瓜多爾、巴巴多斯
澳洲:澳大利亚

ii. 《逃犯條例》是否真的存在法律漏洞

大律師公會認為,現時《逃犯條例》把「中國」剔除在外,是以住立法者「慎思而 達」的決定,因此現時《條例》並不存在「法律漏洞」。

從港府的立場分析,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解釋:「現有《逃犯條例》是不適用於中國、 台灣,以及澳門。因此,以台灣殺人案為例,現時的法例是無法把把逃犯引渡到台灣,現有法例是『操作唔到』。」 從以上觀點來看,到底「移交逃犯」是否一個「漏洞」,可說是眾說紛紜。然而,現況是,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確存在眾多「跨境罪行」。很多在內地犯事的人,的確能夠潛逃至香港逍遙法外。

其實,多年來,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執法機構之間一直保持著一種「不正規」的合作關係。自1987年至1997年,廣東和香港交換了471份「刑事互助記錄」。 在1990年至1995年期間,中國廣東省公安局逮捕了70名香港罪犯,其中包括來自香港的2名逃犯,並將他們轉移到香港。僅在1995年,就有18名犯罪分子從內地轉移到香港。到1997年10月,共有111個。在1998年,則共有17宗刑事移交案件。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亦曾經承認,在1990年至1998年期間,總共有128位逃犯是從中國內地移交至香港。

這種「不正規」的移交到底是如何操作?大陸當局通常是透過「表面驅逐,實則引渡」的方法,將逃犯送回香港接受審判。即是,在找到嫌疑犯或罪犯之後,中國公安會通知香港警方,罪犯將會在「何時」和「何地」被驅逐出境。然後警方會根據公安指示在香港將罪犯逮捕。

既然現時已經存在「不正規」的合作關係,那麼為什麼香港仍要修例?因為多年來這種關係都只是一種「單向性」的移交措施。正如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傅華伶在1997年的文章所說:「多年來都只有內地當局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或其他非正式渠道移交了128多名在香港被通緝的逃犯,但香港當局在移交內地逃犯一事上卻一直不願意提供幫助。內地公安在內地為香港追捕逃犯,打擊跨境犯罪,但香港當局卻沒有任何回饋。」一旦內地逃犯進入香港,內地當局基本上就無計可施。這正正就是港府所說的「法律漏洞」。這「漏洞」雖然可以被解釋為「參考了中國内地與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内地的人權保障紀錄」而有的決定,但是,無可否認,這種「地理限制」的確讓香港成為港府所說的「逃犯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