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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裏學生言論自由的界線

校園裏學生言論自由的界線

文:戚本盛(進步教師同盟成員)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決不能誤以為學生在校門外有言論自由,一踏進校門後就沒有了,或以為穿上校服前有言論自由,穿上後就沒有了。當然,學生必須學會的是,其所享的言論自由,如同任何公民一樣,不是沒有限制的。

個人行使言論自由時,有沒有激起仇恨,有沒有煽動暴力等等,是從內容上理解限制的常用重點。香港雖然沒有禁止鼓吹仇恨的法律,但文明社會不接受鼓吹仇恨,已屬不辯自明的標準,無論發言者是否學生,均應該適用於每一個公民,適用於每一個公共領域。

至於在校園裏行使言論自由的界線,則決不是依照校規、或校長個人就可決定的。美國的 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1969) 的案例,有十分值得參照的原則。

1965年12月,Iowa的Des Moines校區有㇐群成人和學生(其中包括Tinker兄妹)決定在新年前配戴黑臂章抗議越戰,呼籲停戰。Des Moines學校的校⾧們以制訂校規回應:遇有學生配戴黑臂章,會要求他們除下,否則會停學處分。12月16日,Tinker兄妹(及其父母)知悉這規定,兄妹仍然配戴著臂章回校,二人被勒令停學,因而沒有再回校,至新年配戴黑臂章運動結束。其後兄妹的父親代表二人入稟法院,要求頒令學校處罰不當,並要求名義上的賠償。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均判原告(學生家⾧)敗訴,原告向最高法院上訴,最後獲得勝訴。

此案確認學生和校方雙方面的權責:學生在學校內享有言論自由,學校亦有全面的權力規管和控制校內的行為。前者是每一個公民的人權,後者則是學校得以正常運作的必需條件。

上述案例中,最關鍵的是,以臂章表達言論自由,有沒有妨礙學校的運作。案中的法官認為,針對戴黑臂章的校規並不等同像規管校裙⾧度、髮式等校規。配戴黑臂章沒有攻擊性,沒有搗亂,甚至沒有集體示威,談不上實質的干擾(substantial interference),而只和純粹言論類似(akin to free speech)。

當然,配戴黑臂章不是學生的常態,這樣離開常態、習慣總會引起學校的管理人員的疑慮。法官的判詞指出,「離開絕對編制是會惹來麻煩的,與主流意見不同是會引起恐懼的,在課室、餐室、校園裡,任何與人不同的話,都可能引起爭論或導致譟動…但我們(美國)的憲法說,我們必須冒這個險。」同樣重要的是,必須就事論事,看學生的行為會否妨礙了學校運作,不應動輒上綱上線,或以維持秩序為由禁制學生。在上述案例中,法庭考慮了所有的相關事實後,認為秩序干擾不屬合理預期,學生的言論自由不應因為管理人員的無差別的恐懼(Undifferentiated fear)而受到干犯。

由此可見,言論自由雖是美國立國的基石之一,美國人民珍而重之,但也不是沒有限制,法院只是認為,權衡輕重下,寧付出學生配戴黑臂章引起的管理麻煩或憂慮的代價,也不應以懲罰來禁制其言論自由。

學校既不能免於社會環境的影響,培育公民也是學校教育的任務之一,各種政治力量也極欲及早影響學生。學校的校長和老師,在這種情境下必須理解上述的原則,才能在維護學校秩序和培育學生公民意識上取得平衡。

年前香港有學校轉播前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的講話,如果沒有適時向學生提供充份而均衡的資訊和思辯機會,則無疑是有歪教師職守的。當年有新聞報道指,有政治團體在校門外向學生分發紅絲帶,有學校老師竟在學生進入校門後搜查書包,遇有發現紅絲帶則予以沒收。除非可以證明學生放在書包裏的紅絲帶會實質妨礙學校運作,否則,這種做法顯然是干犯了學生的人權,完全是公民教育的反面教材。

修訂《逃犯條例》引起軒然大波,中小學生參與遊行不計其數,甚至有罷課、罷考TSA之舉,近日更有報道指有學校沒收學生的白絲帶。白絲帶是六一六遊行中用以悼念因抗議而逝者的象徵物,該校校長則指有政治宣傳成分。筆者未知詳情,不應妄加評論,謹匆匆寫成本文,提出上述原則:如果學生的行為跡近「純粹的言論」,沒有做成「實質的干擾」,如果校方對秩序的擔心不過是「無差別的恐懼」,則任何禁制便是干犯學生應享的人權,法律責任姑且不論,從公民教育的角度來看,也是有違專業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