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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同佳赴台投案

有關陳同佳赴台投案

台灣法務部長蔡清祥和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剛剛召開記者會,重申台灣政府對陳同佳謀殺案的立場,包括:

1)此案台灣和香港都有司法管轄權,台灣政府認為陳身處香港監獄,涉案人和被害者均是香港人,因此香港司法機構應優先處理;
2)若陳同佳來台灣投案,台灣當局會將他逮捕,但沒有說明台灣會否發入境簽證予陳;
3)台港政府應盡快開會商討兩地司法互助安排。

我認為最令香港人難以理解的是(1)。因為香港法庭對這宗台灣謀殺案沒有司法管轄權是香港法律界的共識,如果一早知道有權審,那麼特區政府就不可能用這宗案件做藉口推動《送中條例》(更多理據見附註),過去半年的歷史也會改寫。

台灣政府準確了解到這個基礎後,就知道審訊陳同佳謀殺罪的唯一可能就是讓陳來台投案,然後由台灣法庭審訊。

因此,我認為台灣政府原則上應該容許陳赴台投案,執法機構把他拘捕後,再向香港政府要求提供陳案在港證據。如果到時香港政府以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能有司法互助安排,到時台灣政府便更有理據批評中港政府聯手矮化台灣主權,令公義不能完整伸張。

記者會中,邱垂正副主委多次提出台港雙方應該盡快坐下來商討。這確是影響事情發展的關鍵變數。從台灣政府的角度看,陳同佳「自願」赴台是由管浩鳴和蔣麗芸等深紅代理人促成,在野國民黨又抓着這個題目猛攻,事情的動機確實極度可疑;特區政府連跟台灣政府坐下來討論的誠意也欠奉,只管將陳同佳當作政治炸彈塞給台灣的話,實在難怪台灣政府採取較強硬和保守的「攬炒」立場。

若陳同佳最終在香港「逍遙法外」,要向死者和家人負責的還是林鄭政府和背後的中共。

附註:除另有訂明,香港司法管轄權是行使屬地原則。因此,除了對部分發生於海外的性罪行有司法管轄權外(根據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3P條),香港法庭對發生在台灣的港人謀殺案沒有司法管轄權。民主派楊岳橋議員曾在五月底提出修改《侵害人身罪條例》,擴大針對謀殺罪的司法管轄權,但沒有被特區政府採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