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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傳媒打傳媒打」,香港記者反抗!

「打傳媒打傳媒打」,香港記者反抗!

「紅白藍」曾是香港八九十年代輝煌的象徵;今日卻成本港傳媒悲歌,在新聞界掀起風風雨雨。

紅,是為「紅色資本」。中資入主香港傳媒,CCTVB、《香港01》、《明報》,甚至《有線電視》都無一倖免 ……「江山一片紅」令自我審查愈趨嚴重。

白,是「白色恐怖」。近期針對本港記者的起底及批鬥日益嚴重,親中記者有意無意拍下其他記者樣貌,再在網上公開流傳;更有記者在中國的親屬,曾被特別「關心」及「問候」……

藍,是一眾「藍絲」。這班被假新聞養成的腦殘如同網絡喪屍,口殊筆伐一班遵從新聞操守的記者,甚至對他們動武。

種種問題,早已令本港新聞自由不斷倒退。無國界記者組織4月發表2019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香港在180個國家及地區中僅排名73,被歸類為第三級「問題顯著」。組織當時一語成讖,指出一旦香港通過23條或修訂《逃犯條例》,必然對新聞自由帶來負面影響。

而事實是條例未過,紅白藍再染上一片「黑」,足已令本港新聞自由一落千丈:辱罵、無理拘捕、強光照射、強扯面罩、濫噴胡椒水、亂射橡膠子 …… 警方暴力對待「記者朋友」的惡行可謂罄竹難書。

香港的現今與那些發展中國家,原來是是這麼近。排名第138位的緬甸,當局操縱社交網絡,兩名路透社記者更在2018年因報道羅興亞人危機,被控違反《政府機密法》遭囚禁逾500天後才獲特赦。中國呢?排名倒數第四,除了一眾維權人士無理被捕外,曾報道香港反送中運動的獨立記者黃雪琴,近期亦疑被刑事拘留,音訊全無。

港共政權打壓新聞自由之心,可謂昭然若揭。盡忠職守的新聞工作者被警方視為仇人,冠以「黑記」之名稱呼,亦不難理解。在大是大非之時,侵犯人權的人往往就是警方這些被賦予公權力的部門。示威者會被警方拘捕和起訴,而記者作為第四權,更多是去監察警方有否濫用公權力。這種監察角色,對「身有屎」的黑警來說,有如眼中釘。

本港新聞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等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1年就公約第19條發表的《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更指出,限制新聞記者和人權調查員的行動自由,一般會牴觸公約。

警方收緊查冊、驅趕記者及阻礙採訪行為,或是在 8.31 太子站的舉動,早已違反上述公約及法律。按國際標準,更是相去甚遠。《約翰奈斯堡原則》第十九條指出,各國政府不得阻止人權觀察員和傳媒進入有合理理由相信人權正在或已經受侵犯的地方。即使是在發生暴力的地區,亦不應驅逐觀察員,除非其存在對他人安全構成明顯威脅。

揭露真相、監察權貴是社會授予記者的天職,亦是責任所在。一眾記者無意成為新聞主角,但面對種種濫用暴力及妨礙新聞自由的舉措,在「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無法限權、無法達義」的香港,亦不得不為此發聲。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11月2日亦指出,近年全球針對記者人身安全的攻擊行為,以及阻礙他們工作的事件愈演愈烈,呼籲國際社會挺身而出,共同支持記者,支持真相。

記者、學者或網民有系統地收集警方侵犯新聞自由的案例,或許能連結國際組織及全球,不過最重要還是在本地捍衛僅存的新聞自由。既然警方有自己渠道(26萬讚好的Facebook專頁)發聲,問答環節又只是廢話連篇,杯葛警方記者會以示不滿,在情在理都講得過去。

在紅白藍當道的香港傳媒界,任何反抗都並不容易,亦似乎太過理想。但若不是抱有那份天真的理想,大家亦不會踏足這個行業,示威者亦不會走上街頭。站在紛亂的最前線,同時守護言論自由最後堡壘的記者朋友,大家的筆和鏡頭不應是政權的喉舌。或者「風骨」就是如此一件事。

(筆者按:本人在工作上堅守不偏不倚的原則,休班後的言論不代表所有記者立場。一日未光復香港,我都唔會自殺,繼續做自己應為對的事。)

【註】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條)第十六條: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原文刊在作者 Me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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