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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少女司法覆核敗訴須付訟費 判詞:無權要求警出示搜令

爆眼少女司法覆核敗訴須付訟費  判詞:無權要求警出示搜令

(獨媒特約報導)一名女子於8月11日的「反送中」示威場合中,懷疑眼球被擊傷爆裂。警方於今年8月下旬透過法庭搜令索取該女子的醫療報告,但拒絕向其透露搜令詳情及拿取資料的目的。「爆眼少女」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有關做法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 (3) 條。

經 11 月 4 日的司法覆核聆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今(12月17日)頒下判詞,裁定以「K」為代號稱呼的「爆眼少女」一方敗訴,須繳付訟費。

判詞再度表明,是次司法覆核並非爭議警方應否申請搜令及法庭應否批出搜令,或搜令應否被撤銷,而是挑戰警方拒絕向當事人出示手令此決定,是否窒礙了當事人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

判詞指,無論是根據法規或普通法,少女都是沒有獨立的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搜查令。少女大可以根據現行機制,在法庭程序中質疑搜令的效力,並在提供合理理由下申請警方向她出示搜令;也可以透過追討賠償,從法律渠道質疑有關搜令是否有效。惟少女目前為止仍未採用上述途徑。警方拒絕提供搜令的做法,也不代表侵犯了少女受《基本法》第35條所保障的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

早於9月的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聆訊中,警方已承諾封存兩份透過搜令而取得的醫療報告及暫不會使用相關資料,因此法庭未有就此批出臨時濟助,即下令禁止警方再度翻閱及使用相關資料。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