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警方引用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54A條,指政府如為有效率地處理緊急事務的目的,而公平處理任何作品,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否認非法盜用 USP United Social Press 社媒 的相片。
《版權條例》第54A條本身並無為「政府 ... 為有效率地處理緊急事務」一詞提供特定定義。法院直至目前為止亦從未試過須於法律訴訟中解釋「緊急事務」的概念。
然而,第54A條是《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加入《版權條例》的新增條文。政府當局曾於立法會《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席前承諾,「當局會採用“緊急”的簡單及常用涵義(即必需立刻處理)。」 [1]
就此,政府就如何實施擬議第54A條提供了若干可能會視作「緊急事務」的例子,即防止「引起公眾恐慌」,及便利區議會討論一個即將於「當日晚上舉行」的重要公眾活動的籌備手法[2]。
純粹空泛地為了保護警隊的名聲處理受版權保障的作品,明顯無關任何「必需立刻處理」的事務,不符《版權條例》第54A條規定的豁免條件。
[1] 立法會秘書處,《〈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紀要》(2006年7月20日)立法會CB(1)1984/05-06號文件,第10段(業經政府當局審閱)。另參見立法會秘書處,《 〈2006年版權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2007年 6月 25日)CB(1)1980/06-07號文件,第100段。
[2] 知識產權署,《〈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為教育及公共行政目的而作公平處理的條文》(2006年7月4日)立法會CB(1)1913/05-06(01)文件,第15段。
警方回覆《蘋果》查詢指,一向致力發佈適時信息,以配合傳媒機構的新聞採訪工作。在發佈信息時,警方會顧及公眾的知情權,同時亦會嚴格遵守相關法例以及《公開資料守則》要求。警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54A條,政府、行政會議、司法機構或任何區議會如為有效率地處理緊急事務的目的,而公平處理任何作品,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