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元朗區議員張秀賢,在Grand Yoho出現確診武漢肺炎個案後,在社交媒體專頁公布管業處通告,有人留言指是侵權,題為編輯所擬。
藍絲腦殘少陣好無?
區議員發布重要疫情資訊,唔通仲要先問准管理公司咩?即使所謂內部通告有保密責任都好,首先「為了防止公眾受損的嚴重風險而必要的披露(disclosure necessary to prevent a “serious risk of public harm”)」,從來都屬合法:University of Hong Kong v Hong Kong Commercial Broadcasting Co Ltd [2016] 4 HKLRD 113 (CFI) 第39(6)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語)。
無論如何,區議員在香港法例第547章 《區議會條例》 第61(a)(i)條下有法定職責(至少透過向政府提供意見)促進「區內的人的福利」 。為了使區議員能無畏無懼履行職務,《條例》 第86條為其提供特別法律保障,即如他們為了施行區議會職能「而真誠地作出任何事情,均無須因此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訴訟、申索或要求」:參見Lee York Fai v Ho Hau Cheung [2007] 4 HKC 455 (CFI) 第36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資深大律師陳健強語)。
議員對區內居民的人身安全有所關注,明顯合乎情理,亦是在履行其職能:參見Chan Chook Tim v Wong Kwok Hung [2004] 1 HKC 18 (CFI) 第49、64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語)。除非議員行為嚴重不合比例、與其有責任討論的事項毫不相關、或背後明顯另有不當目的,否則任何侵權的指控,均不可能成立:參見Lee York Fai 第44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