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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咩秘書處唔洗聽區議會支笛?

憑咩秘書處唔洗聽區議會支笛?

崩潰,點解仲有人以為區議會秘書處唔需要聽命於區議會,可以隨意自行拒絕公眾旁聽會議。

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區議會條例》第69條第1款,秘書的職責為「執行區議會職能」,而第2款則規定決定秘書職責的權力,專屬於區議會。

就此,第68第2款尤其明文規定,「區議會或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間及地點」或「會議的召集、通知及會議程序紀錄的備存」,由區議會透過會議常規訂明。

根據普通法下著名的 Carltona 原則(並體現於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3條第3款),秘書處中秘書本人以外的公職人員,須視為正在履行第69條第1款所述的職責:

「凡條例向指明的公職人員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而該權力由另一公職人員行使,或該職責由另一公職人員執行,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該指明的公職人員須視為已根據第(1)款轉授給該另一公職人員行使該權力或執行該職責。」

至於維持會議秩序的權力,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8(2) 條,同樣須由區議會透過訂立/執行《會議常規》行使。

在載於《屯門區議會會議常規》第15及39條的相關規定[1]下,會議公開與否的主導權在主席手中。

第39條第1款規定,「除非區議會主席於徵詢各議員的意見後另作決定,否則區議會的會議或會議的任何部份,須公開讓公眾 (包括新聞界)旁聽。」一樣的原則適用於委員會/工作小組:第2款。

因此,旁聽人士一般可按第15(1)條「以先到先得形式安排入座」,除非主席運用第15(2)的權力「飭令其離開會場。」

[1] 其他譬如《元朗區議會常規》第15及49條亦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