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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億隔離設施冇經立法會批准涉違法

1.9億隔離設施冇經立法會批准涉違法

1)《基本法》第73條(三)列明立法會的職權包括批准稅收及公共開支,訂立了政府不能越過立法會動用公帑的原則;

2)立法會在1982年通過香港法例第2A章《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決議,確立公務工程的融資和撥款機制。決議的(C)款指出:「財政司司長可由基金支用款項--以作為政府公共工程計劃的用途;......但須按照財務委員會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行事」。為了加快審批效率,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1983年通過授權財政司,小額工程不再需要逐項提上財委會審批,而是以「打包」方式每年一次過撥款(稱為「整體撥款」);

3)根據財務委員會文件FCRI(2017-18)13第5段及附件2,現時財委會只授權財政司批准把項目預算不超過3000萬元的新丁級工程項目納入工務計劃內,3000萬以上的項目,無論是前期工序或是實際興建,都需要由財委會逐項批准;

4)財經局長劉怡翔2017年11月在財委會會議上為「整體機制」辯護時強調:「整體撥款安排也可以利便財務委員會集中時間和資源,審批更重要和工程費用較高的項目。」

4)根據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分類,醫院檢疫中心等衛生設施屬於「總目703建築物」。鯉魚門度假村7,000多萬的改裝工程,以及1.9億的竹篙灣檢疫中心工程,均已超出財政司可直接立項的金額上限,必須經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政府單方面簽約開工,涉嫌違反《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決議;

5)政府繞過立法會直接撥款「中國港灣」施工,是對三權分立制度的嚴重破壞,比起按《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法》更錯誤,後者至少有「殖民惡法」可援引。若果不制止,東大嶼人工島他日也可以「緊急工程」的名義上馬,當立法會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