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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冷氣工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律政司指判刑過輕申覆核:應判監

21歲冷氣工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律政司指判刑過輕申覆核:應判監

(獨媒特約報導)21歲冷氣學徒羅敏聰於去年9月「沙田和你shop」中,踐踏國旗並將之棄於噴水池,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獲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覆核判刑。高等法院今早進行聆訊處理申請。律政司一方指羅侮辱行為持續長時間,即使僅屬初犯、不涉焚燒國旗情節亦應判監禁式刑罰。法官聽罷雙方陳詞需時考慮,決定押後頒下裁決。

連同他人抛高污損國旗 三樓平台扔到地面

早前判刑時,裁判官只按照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摘要,而並無觀看相關影片作出裁決,訴訟各方今首先就是否播放呈堂影片作爭論。律政司一方指,影片勝過文字表達,裁判官應觀看影片才能準確掌握案件中侮辱國旗的嚴重程度。

代表羅敏聰的沈士民大律師則指,若相關片段真的如此重要,當日控方便應要求裁判官觀看再作裁決,故原則上反對現階段才提出看片段的要求,即使片段實際上不會對案情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

法官終決定於庭上播放片段。從四段新聞片段可見,羅敏聰當日身穿白色上衣、背上斜揹袋、戴灰色口罩、頭紮短辮,連同其他人於新城市廣場踐踏及抛高污損的國旗,並將國旗帶到廣場3樓戶外範圍的天橋扔到地面。及後,羅於地下拾起國旗,將之投入一垃圾手推車中,再推車至沙田公園水池中,羅亦在半倒下的垃圾箱上踢了一腳。

律政司:主動兼長時間參與 案情嚴重應判監

律政司一方表示,申請刑期覆核乃基於三項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低估了本案的嚴重性,沒有顧及侮辱國旗的意旨及阻嚇的判刑因素;沒有充分考慮本案的加刑因素,如答辯人是否積極參與、現場是否多人等;及針對案情的加刑因素,社會服務令嚴重不足。

律政司一方稱,原審裁判官只倚賴古思堯案例中焚燒國旗的情節,認為羅案因此較輕微。惟她指出,羅敏聰在案中主動執起國旗、扔落地及扔進垃圾手推車中,又曾帶國旗到多處,侮辱行為亦持續長時間,考慮到行為的持續性、多樣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認為案件嚴重程度屬中至高,就控罪最高刑罰判監三年而言,應判監禁式刑罰。

她並提出,希望法庭能羅列侮辱國旗或區旗一類案件在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如行為對他人的影響、單獨參與或多人犯案、參與程度及角色等。她又望法庭澄清是否只有在焚燒旗幟及再犯的情況下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她並指,監禁式刑罰亦包括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羅敏聰:不涉焚燒國旗及初犯 社服令合理

代表羅敏聰的沈士民大律師則表示,據以往案例,只有在國旗或區旗被焚燒、重犯、及在侮辱國旗或區旗外尚牽涉其他罪行三種情況下,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而羅敏聰是次只屬初犯,亦無證據顯示他有預謀,加上他已第一時間認罪,原判的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經合理。他又提到,羅敏聰現時已完成64小時社服令,表現良好,再改判監禁式刑罰並不合適。若法庭最終決定判監,會希望判處緩刑。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決定押後頒下判決,並要求雙方集合並提交相關案例的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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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羅敏聰在旁聽市民護送下離開法院。

案件編號:CAAR4/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