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揸電單車可以放開雙手?

揸電單車可以放開雙手?

香港淪為警察城市,其他部門連是非黑白都以警務處馬首是瞻。勞工處本來要公布處理催淚彈指引,最後因怕得罪人作罷;環境局則在不知道催淚彈成分的情況下,認為示威者燒雜物比催淚彈更有害。

最新一個將被迫「指鹿為馬」的部門應是運輸署,因為本着「警察永遠是對的原則」,警務處早兩日公開宣布,開電單車時雙手可以同時離開把手。

運輸署出版的《道路使用者守則》是駕駛者的百科全書。根據第七章「電單車駕駛人須知」和第八章「道路語言」,可得知兩點清楚信息:

1)不存在以「雙手拍翼」姿勢指示後來車勿靠近的手號
2)不應雙手同時離開電單車把手

首先,守則作為天書,沒有在裏面列明的標記和手號,就不適用於駕駛者,斷不能隨意自創。守則只有三款電單車司機手號,一款是抬高左手示意轉左/靠左,一款是抬高右手示意轉右/靠右,最後是伸出右手做出向下按的動作,以示慢駛或停車(見圖)。

警員當時的「拍翼」動作,不屬上述三款,後面的司機根本難以理解。此所以片段一上網時,市民第一個印象是警察玩野,因為沒有人會認為他正在對後車打手號。

另外,「雙手拍翼」也不可能被運輸署接納為電單車新手號。因為第七章明確指出,「發出手號時,駕駛人只能單手駕駛,十分危險,所以手號不應過久,有時甚至完全不應發出手號。」

這一段的意思是,連單手發手號都可免則免,雙手均離開把手以做手號是不可思議。

最後,第四章「騎單車者須知」有提及「在任何時候,至少須單手緊握把手」。意圖為警察詭辯者可能會「如獲至寶」,指守則沒有列明電單車司機「至少須單手緊把手」,所以「拍翼警察」沒有問題。但只要正常地理解前文後理,守則沒有寫這一句絕不等於默許司機放開雙手,難道守則要寫埋「司機須有手才可開車」嗎?

肇事警員的行為算是不小心駕駛還是危險駕駛,留待律政司和法庭判斷。然而,運輸署如果再不出來否定「雙手拍翼」的做法,整本《道路使用者守則》將會受到四方八面的挑戰,不止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