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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區議會廿三條動議處理紀要

灣仔區議會廿三條動議處理紀要

筆者按:連日討論裡,有不少令人誤會區議會會議程序的訊息流傳。希望透過此文,可以協助各位更認識區議會,並對事實有更公允的理解。

時序
3.20 麥景星議員將文本交予全體民主派議員,尋求和議。
3.20 邱汶珊議員、張嘉莉議員、楊雪盈議員、陳鈺琳議員、羅偉珊議員、顧國慧議員加入和議
3.20 主席口頭告知秘書處,批准麥景星議員少於十個工作天內提交動議文件
3.22 麥景星議員以電郵將文件副本交予秘書處
3.23 秘書處收悉麥議員的動議文件
3.24 10:41 秘書電郵通知主席,拒絕發出含反對包括廿三條的議程及討論文件,要求主席以書面回覆,是否批准加入該項文件
3.24 14:30 灣仔區議會第四次會議開始
3.24 會議直播 5:49-7:48 楊雪盈主席根據會議常規第13條(2),於會議期間邀請議員決定是否將該動議納入議程
3.24 會議直播 8:06-9:25 民政專員表示對廿三條以及納入該議程與否的討論是否符合區議會職能有所保留,將暫時離席,待討論完結後會返回會議室,繼續會議。
3.24 會議直播 9:26-36:58 議員就是否將反廿三條動議納入是次議程進行討論,有在席議員質疑沒有民政秘書處支援做會議紀錄,便不算正式會議,亦有議員質疑正進行的討論,是將反廿三條動議加插至議程第一項。
3.24 會議直播 36:58-38:01 兩輪發言結束,進行投票程序,結果為4票贊成,8票反對,由麥景星議員提出的「反對廿三條立法」動議被否決加入是次會議議程。

就討論期間有議員提出的質疑,在此補充一些基本資料:

問:何謂合法區議會會議?
答:參照灣仔區議會會議常規第12條 (1),區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當其時擔任該 區議會議員的人數的二分之一。

區議會會議不需要秘書、民政專員或任何政府部門在席,已屬合法。

問:加入議程程序為何?
答:參照灣仔區議會會議常規第13條 (1):根據第 6(5)條,任何議員如欲提出某事項或就某事項提交文件在會議上討論,須於會議的十個淨工作日前,向秘書提交通知書及有關文件。主席如認為恰當,可批准接納較短時間的通知。

或 第13條 (2):如果得到超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議員同意,則主席可在會議開始前和會議期間,批准加入某一個議程項目或更改議事項目的次序。

當日主席正行使第13條 (2),在會議期間處理加入議程的程序,開放予議員發言討論及議決是否將加入反廿三動議到會議最後討論,並非將動議放至首項議程。

問:合規格文件為何?
答:會議常規涉及文件的條文,只有灣仔區議會會議常規第14條,公職人員經主席批准後,可根據第13條所載的程序以口頭形式提出討論事項或提交文件,在區議會會議上討論 。

常規中沒有任何條文就文件格式作特定要求,一般會議期間的修訂動議亦多以手寫提出。換言之,議程及討論文件不需要灣仔區議會信頭。